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方式
除了明确规定一定要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外,我国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并没有进行详细规定,保理实践中也就产生了多种不同方式。主要是基于保理商是否参与办理债权通知、债权通知文件的形式、递送债权通知的途径和方式、递送是否有签收回执、买方是否有签章确认等进行不同的组合。以下就常见的通知方式进行介绍。
(一)国内保理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
1.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寄发买方
卖方将保理商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内容,以带有公司完整名称和地址的函头纸,加盖公章,直接寄送并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是一份关于卖方与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合作,将现在及将来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要求买方将货款支付到保理商指定账户的概括性通知,在首次办理保理业务时使用。通知中通常会注明保理业务和付款安排的起始生效日,如果没有明确地载明日期,就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落款的日期为准。这样的通知方式,保理商既没有参与、买方也没有任何签收与确认,在办理手续上最简便。但因为保理商全程没有参与,同时只是将概括性的债权通知了买方,对保理商而言,操作风险也是最高的。
2.卖方在发票上注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
卖方在给买方入账的发票上注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的字句(参考字句样本如附表五),在国际双保理架构下,一般统称Assignment Clause(参考字句样本如附表六),于发货时一同送交买方或发货后一段时间再寄给买方。由于发票是买方入账的凭证,理论上只要买方承认有这张发票(例如,显示于双方认可的对账单明细上或买方的应付账款科目明细中),债权转让的通知就可以推定为有效送达到了买方。关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的字句,有些保理商要求卖方直接缮写打字在发票上或预先刻成印章直接盖用在发票上;也有部分保理商将字句制作成可粘贴的标贴,提供卖方使用。由于保理商接收到的转让文件通常是复印件(保理商代替卖方寄送发票原件给买方,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现实的),所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确保同样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的字句出现在每一张转让发票的每一联上。这种通知方式对于保理商来说,比第一种通知方式安全性高,诚信卖方的操作成本也不高。不过我国各地交易使用的各式发票规格不一,能够记载转让通知字句的空间有时确实很有限;再则,个别税务机关对于在发票上记载其他文字持反对态度,所以,实务中偶尔会遇到一些执行的障碍。
3.综合采用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
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加盖公章后,提交给买方,并在发票上注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的字句”。这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的结合,不再赘述。
4.采用第三种方式时要求买方签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加盖公章后提交给买方,同时要求签收确认,并在发票上注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的字句。这是在第三种通知方式的基础上,加上要求买方签收确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环节。
5.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细表)》寄发买方
卖方将保理商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细表)》,以带有公司完整名称和地址的函头纸,加盖公章后直接寄送并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细表)》是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基础上,加上记载每笔转让应收账款的明细,使得转让通知的内容更加明确,也可以起到与买方对账的效果。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只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候使用的情况不同,由于含有应收账款明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细表)》在每次办理业务时都必须使用。
6.采用第五种方式时要求买方签收确认
卖方将保理商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细表)》,以带有公司完整名称和地址的函头纸,加盖公章后提交买方,并由买方签收确认。这是在第五种通知方式的基础上,加上买方签收确认的要求。
7.综合采用第二种和第六种方式
卖方将保理商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细表)》加盖公章后,提交买方并由买方签收确认,并且在给买方入账的发票上注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的字句。这种转让通知方式是第二种和第六种的结合。
以上七种通知方式基本上都是由卖方自行、单独办理,手续的简便或繁杂程度虽有不同,但设计理念是建立在相信卖方资力与诚信的基础上,比较适用于优质客户。
8.保理商介入以上各种通知
如果不计算成本,理论上保理商都可以介入以上各种通知的方式,与卖方共同办理;如此,又演变出多种不同的通知方式,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9.保理商代为寄发债权转让文件给买方
卖方准备加盖公章的相关债权转让通知书等文件,交由保理商直接代为寄发,留存邮局/快递公司回执联正本。保理商可以提前核查债权转让文件是否满足要求,同时将回执证明作为通知的证据。
10.债权转让文件公证后寄发
卖方准备加盖公章的相关债权转让通知书等文件,由保理商陪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送达;债权转让文件经过公证后,由邮局EMS或快递公司人员在公证员面前封存与寄送。通过公证送达方式,既可以举证通知的内容,也可以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
11.债权转让文件由买方盖章确认
卖方准备加盖卖方公章的相关债权转让通知书等文件,由保理商陪同卖方直接到买方处所,经由买方盖章确认转让事宜。
12.签订三方书面协议(https://www.daowen.com)
保理商通过与买卖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规定有关应收账款确认和通知的方式和流程,并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这是由三方共同参与协商制定,买方用书面做出了明确同意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意思,只要按照协议的方式和流程办理,债权转让的通知对买方就产生效力。此处提到的三方书面协议也可以电话或视频会议形式存在,但必须录音录像,留存记录以兹证明。
(二)办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注意要点
1.实地核查与抽查
由卖方单独办理的通知方式中,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首次办理保理融资前,都应该实地核查原件是否与收到的复印件相符;在以后的配合中,坚持不定期、随机性抽查,防止造假。同时,保理商具体实施核查与抽查的人员,不宜由市场人员单独办理,必须有风险或审单的人员陪同,并且主导工作的进行。
2.仔细核对债权转让通知文件
无论是卖方单独办理、保理商代为寄送或陪同办理,都必须仔细核对债权转让通知文件记载的收件人名称、地址是否与项目核定的完全相符,避免因使用简称而造成争议或错误。同时,寄送的地址和收件人最好事先商定,不要由卖方单方自由选定,并留下收件人的联系方式。其中,寄件地址应该是以下地址之一:买方法定注册地址、交易合同上约定的联络或发票单据寄送的地址、合同上落款的买方地址(合同没有对联络地址进行约定时)等。收件人一定要标示买方公司名称和部门,不要只是以个人名义为收件人;跟随公司部门名称之后的个人联络人最好至少是财务、会计、采购等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防止无权人的无效办理(例如,将通知文件寄送给采购部门的普通经办)。
3.经由公开渠道查询并核实买方联系方式
在办理首笔保理融资前,必须经由公开渠道查询买方联系方式,致电前台接待人员,核实选定的联系人是否是该公司员工、职务是否相符等;如相符,主动联系说明及确认对方是否知悉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安排。
4.先行完成办理公证送达通知手续
无论是邮局EMS还是快递寄送方式,都只能起到凭借签收的回执证明转让文件已送达,无法直接证明送达的内容,这点必须清楚。公证送达不但有送达的确认,也事先留存了公证内容,理论上比较稳妥;但由于采取公证送达方式的项目,可能是因为卖方不愿与买方事先沟通或沟通后买方配合度不高,在保理商不接受暗保理的操作情形下,彼此做出的折中安排。实务中,部分买方对于公证送达的文件,在内部规定上有一定的处理程序,或者感到敏感甚至排斥与拒绝接受,所以,一定要在正式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办理保理融资的前一段时间,先行完成办理公证送达通知的手续,留下充足时间观察买方的反应。尽管我国法律没有要求债权转让必须取得买方同意,但如果买方接到公证送达的转让通知后,做出明白的意思表示,拒绝接受债权转让,或表现出卖方单方面的债权转让行为与他无关,一副置之不理的态度时,考虑到买方作为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在没有进行进一步沟通说明,取得买方的理解前,暂时不宜强行办理保理融资。
5.买方公章和签字人合规
各种通知方式中,如有涉及买方签章确认的,原则上可以接受的签章应该是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以及买卖双方交易合同约定的往来印章;签字人最好是财务、会计、采购等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的公司领导。
6.暗保理模式下保理商留存书面通知原件
对于采取暗保理操作模式的项目,保理商最好要求卖方将加盖公章、以其名义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的书面通知原件留存在保理商的处所;在双方约定的暗保理强制转为明保理操作的条件成立时,由保理商自行或联合卖方将留存的书面通知以亲自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之事实,并取得买方确认或签收回执。
(三)国际保理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
国际保理是跨境贸易,除非保理商对于卖方(出口商)的资信或担保措施有足够的信心,否则一般都会选择境外的保理商合作,采取双保理模式来进行操作。由于FCI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绝对统治地位,在此仅以FCI双保理架构进行介绍。
因为在操作安排上,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将债权转让给境外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最终会成为债权受让人并拥有债权。为了确保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有效性,让进口保理商能够有权对进口商催收账款、求偿债权,国际保理业务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的具体流程与内容主要基于进口保理商当地的法律规定来设计,FCI则提供了基本架构,兹介绍如下。
1.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寄送进口商
出口商在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出口保理合同后,办理首笔出口保理业务前,必须将进口保理商指定的、实务界一般俗称的《介绍信》(Introductory Letter),也就是国内保理中使用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以公司函头纸签发寄送给进口商,通知进口商关于出口商与保理商合作保理业务的安排,提示将来支付货款到进口保理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及详细信息。部分进口保理商会要求出口保理商(出口商)必须取得进口商的签收回执或直接将《介绍信》原件先寄给进口保理商,由其代为向进口商提交,以确保债权转让通知的到达。
2.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注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
出口商必须在每一笔出货、提交给进口商的商业发票上(Commercial Invoice)明确注记进口保理商所要求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Assignment Clause)的字句;如果出口商没有记载要求的字句,进口保理商将免除坏账担保的赔付责任,不可不慎。另外,当出口保理业务与多家不同的进口保理商合作时,由于每一家进口保理商制定的《介绍信》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字句的内容不同,千万不能混用。
3.出口保理商收到债权转让文件并发送发票信息给进口保理商后再转让账款
出口商出口货物后,将前述《介绍信》(首次)和出口保理商要求的债权转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合同/订单、出口商业发票、出口报关单、提单、装箱单、Notification of Transfer Receivable(NTR)等提交给出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出口保理商在通过审核、接受转让账款后,通过EDI电子资料交换平台发送发票信息(Invoice Message)(样本如附表七)给进口保理商,再将账款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完成转让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保理商通常不会对进口商是否签收回执《介绍信》或代为提交《介绍信》作出要求或表态,毕竟合法有效完成债权转让通知进口商是出口方的义务,没有做到,进口保理商是可以免除担保赔付的。在这种情形下,出口保理商基于保障保理融资的安全,可以依据出口商的资信,自行增加类似进口商签收确认的要求,也可与进口保理商协商提供确认债权转让的协助。
另外,在FCI制定的《国际保理通用规则》中,有进出口保理商办理禁止转让账款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条款;也就是说,国际双保理因涉及不同国家,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在自负风险的前提下,给彼此留下业务可操作的空间。
由于《国际保理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是保理商在办理国际双保理业务时一项非常重要的参考规则,兹作为《附录一》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