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与通知的重要性
2026年01月15日
一、应收账款转让与通知的重要性
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应收账款债权不能转让: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如果保理商接受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无法对买方取得合法的货款请求权,也就无法以自身名义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保理融资失去了自偿性,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就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了。因此,保理商在办理业务时一定要审慎核查买卖双方的商务合同有没有禁止债权转让的规定。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换句话说,债权人(卖方)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买方)后,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了效力,债务人对受让人(保理商)就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同样地,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并没有通知债务人,尽管债权人转让债权(给保理商)的转让行为有效,但保理商对债务人并没有要求支付货款的权利,也就失去了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要求是国际上主流的规定;也有少数国家(地区)规定,对债权转让必须得到债务人书面同意才确认生效;个别国家甚至还规定,原始债权人或受让人必须在指定部门或平台办理转让登记后,债权的转让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https://www.daowen.com)
基于确保保理业务的自偿性为了降低保理融资的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应收账款的转让和有效通知的重要性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