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导入与通知
完成了建账和应收账款一次性导入(如果接受转让)以后,卖方必须用公司的函头纸,根据保理商制定的格式和内容(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方式),通知所有已经转让账款及将来转让账款所对应的保理买方,通知买方有关保理商与卖方的保理业务合作安排,以及这种安排会给买卖双方的贸易带来好处,指示将来买方付款的路径与银行账户。由于账款转让的通知涉及之前已经存在的交易(应收账款),所以,通知中必须明白记载之前发生的账款明细或一个明确的分割点(例如,几月几日之后所有产生的发票),这样才不会造成买方付款的混淆。
实务中,保理商有时也会采取与卖方联名的方式(卖方必须加盖公章)制作有关账款转让的通知,向所有保理对应的买方直接寄发。主要的目的在于:①告知买方通知中所列出的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从此以后涉及这些应收账款的付款应当直接付给保理商指定的账户。②可以起到验证对账的作用,便于发现账款不一致的情形,以便及时处理。
以上介绍的建立销售分户账的大致流程和方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专业保理商惯常的做法,我国却普遍没有采用这样的做法。国内保理商一般不对卖方已经存在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服务,只管理签订保理合同以后新发生的账款。换句话说,卖方不把以往发生的应收账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而是将新发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在办理接受首笔账款转让的同时为卖方建立销售分户账。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https://www.daowen.com)
(1)国内保理市场尚未建立整体转让(全部转让)的概念。整体转让是指卖方将对应保理商认可接受的“所有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包含“现有和将来”)转让给特定的保理商来办理保理业务。但目前国内卖方通常与多家保理商合作保理业务,有的是因为单一保理商无法满足额度的需求,也有价比三家或维护合作关系的考虑(尤其是对于银行保理商)。
(2)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因为必须补办转让和通知的手续,加上考虑买方可能未及时更改付款对象和路径,为了避免操作和管理的麻烦,也就直接忽略,不予办理了。
最后要提示的是,在办理国际双保理业务时,由于规定了出口保理商(出口商)必须将同一买方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进口保理商,所以(出口)保理商即使不办理之前已经存在的应收账款,仍然要求出口商将这些账款明细列表;出口保理商必须通知进口保理商关于这些账款将不进行转让(进口保理商也不必负责承保或管理催收)并要求同意确认,如此才可避免违约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