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文件单据的基本要点
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单据审核是一项注重原则与规定要求的工作,但实践中也必须适应现实环境而保持有弹性,尤其是针对国内保理业务。以下分别就国际保理(出口保理)与国内保理的一些审单要点,按照单据的种类逐一介绍。
(一)国际保理(出口保理)
1.商业发票
(1)发票必须为原件的复印件或复写联。出口发票没有统一格式,一般都是由企业使用带有公司名称和地址的函头纸缮打。
(2)发票必须为原授信申请人(卖方)出具,并有卖方的签名或盖章。国外企业一般使用签名,没有类似我国的公章,所以,出口企业实务中未必会盖用公章,同时使用的签名通常也是英文名。所以,应该对照商务合同上约定的联系人、签约人或核查以前商业发票的签名式样。
(3)除暗保理外,每张发票的每一联都必须清晰完整地载明进口保理商所规定的应收账款转让字句(Assignment Clause),不得有任何修改。
(4)发票抬头必须为进口保理商核定的买方,买方的名称与地址必须与进口保理商在正式额度核准报文上的买方名称、地址完全一致。例如,卖方表示记载的是公司简称或贸易名称,必须立即向进口保理商询问,确认是否核准承保。
(5)发票上必须标明付款期限与到期日(或可明确推定),付款期限与贸易合同或订单一致,与进口保理商正式额度核准报文上的付款期限一致。
(6)出具发票日期绝对不得晚于进口保理商核定买方信用风险额度的到期日。
(7)发票使用币种必须与进口保理商在正式核准报文上载明的一致,如不一致,折算汇率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进口保理商核准额度的限额;大写金额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发票中货物、服务的描述必须与贸易合同/订单、运输单据(提单)相符。
(8)发票上的货物数量、单价必须与贸易合同/订单相符,同一交易批次项下同一货物的发票总计货物数量符合贸易合同/订单约定的数量或计量原则(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是否记载保理商要求的其他条款,如货物留置权条款(Retention of Title)。
2.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提单、空运单据、货代收据、快递单据等。
(1)必须为正本的复印件复写联,具有船公司、航空公司、货代或快递公司的签章。可以对照尽职调查时留存的样张,检查是否一致;也可以致电出具单据的公司验证出货的事实。
(2)实际发货人为卖方本人(即提单上的Shipper)。如果是第三方,必须在商务合同、订单或其他正式往来文件中载明买卖方协商同意由指定的第三方发货。
(3)通知人(即提单上的Notify Party)未必是买方本人,但收货人(即提单上的Consignee)必须为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买方或买卖双方在合同/订单中规定的其他收货人。
(4)必须按照贸易合同/订单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出运和交货;有时,卖方为了配合船期或航班,会有些微时间差距;最好有买方同意的任何形式的书面证明(尤其是晚于约定时间、变更交货地点)。
(5)货运单据上的货物必须与贸易合同/订单、发票的货物一致,货运单据上的货物数量必须与同一交易批次项下同一货物的发票总计货物数量一致。
(6)出运日必须在进口保理商于正式额度核准报文上所载明的有效日期之前。出口货物由于报关、实际出运的流程,提单上显示的日期未必与卖方所理解的出货日期完全一致;如果提单日期凑巧超过额度有效期,必须立即与进口保理商联系,合理说明情况,请其确认承保。
3.贸易合同/订单
(1)买卖双方必须为授信审批核准的交易对象,任何关系紧密的子公司、孙公司在未经进出口保理商同意前,不能直接替代使用额度。
(2)买卖双方签章完整清晰,如是电子邮件的订单,须有邮件正文和附件。
(3)不存在禁止转让条款或寄售条款。
(4)不存在交易双方债务抵消条款(如有,必须取得买方同意放弃债务抵消的文件)。
(5)贸易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必须与进口保理商正式额度核准报文上的一致(付款期限如果变长,必须得到进口保理商的同意确认)。
(6)合同/订单中的货物或服务必须符合授信审批核准的要求。
(7)合同/订单在有效期限内(如合同/订单已过期,但在合同/订单有效期内产生的应收账款也可接受)。
(8)注意影响保理商融资风险的其他特殊约定。例如,最终结算的货物价格按照当季末××协会公布的季度市场平均基准价为准;买方付款以终端用户××公司已经支付货款80%以上为前提;卖方提供一年的免费维修服务,如果买方提出要求换货,卖方也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换货,运输成本由买方负担等。
4.报关单
(1)报关单必须为正本复印件(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后补正本)。
(2)与合同/订单、发票、货运单据货物名称相符。(https://www.daowen.com)
(3)与合同/订单、发票、货运单据数量、金额相符。
(4)报关单必须加盖海关“验讫章”。
(二)国内保理(货物贸易)
1.增值税发票
(1)提供发票(发票联)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注意发票是否有连号、金额都是完整大数而且一致的现象。
(2)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必须是合同/订单上的买卖双方。有时卖方的集团公司会与买方签订框架合同,再由子公司(卖方)进行实际交易。无论框架合同如何约定,卖方作为独立的法人必须与买方签订商务合同,或在前述框架合同上签订三方权利义务,或直接承接买方的订单,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反之,也可能是买方集团公司出面签订框架合同,再由子公司(买方)进行实际交易,买方就必须直接签订商务合同、直接下订单或在框架合同签订三方权利义务。
(3)经由税务局网站或企业税控系统查询,发票为销货单位所购买/签发的发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有些卖方会先虚开发票,之后再撤销,在初次查询时无法发现。除了融资后通过再查询,及早发现虚开发票被撤销,及早处理风险外(如有),办理保理融资前后与买方的日常联系也会起到一定的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的作用(当然,买卖双方串通勾结的情形也是存在的)。
(4)发票出具日不得晚于授信审批核准额度的到期日。
(5)发票必须在合同/订单中约定的有效日期内签发。
(6)发票或随附的销货清单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订单、运输单据/签收单据中的货物相符。
(7)发票中的货物数量、单价必须与合同/订单相符,同一交易批次项下同一货物的发票总计货物数量符合贸易合同/订单约定的数量或计量原则。
2.运输单据
(1)出运方和收货方必须符合合同/订单的规定。
(2)按照合同/订单中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与合同/订单、发票的货物相符。
(4)货运单据所列的数量必须与同一交易批次项下同一货物的发票总计货物数量相符。
(5)必须是第三方出具的运输单据,并有签章。如果是卖方自己的出运单或买方自行提货的证明,就必须结合尽职调查工作时取得的材料进行钩稽或验证。
3.出库单/入库单/验收单据
(1)如无法提供第三方运输单据,卖方的出库单、买方的入库单或验收单据亦可代替。
(2)出库单为卖方提供,入库单为买方提供,合同/订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与合同/订单、发票或发票随附的销货清单中的货物相符。
(4)出库单必须有卖方的签章或手签,入库单和验收单据必须有买方的签章或手签;这些签章或手签一般不属于公司的高级别部门或人员,通常事前不会留下印鉴或签名式样,所以必须结合之前尽职调查情况,核查其真实性。
(5)所列的货物数量必须与同一交易批次项下同一货物的发票总计货物数量相符。
4.贸易合同/订单
(1)买卖双方必须为授信审批核准限定的交易对象。
(2)买卖双方签章完整清晰。注意签名名称是否同时为卖方内部人员(关联关系),笔迹是否模仿、相似,防止造假。
(3)不存在禁止转让条款或寄售条款。
(4)不存在交易双方债务抵消条款(如有,必须取得买方同意放弃债务抵消的书面确认)。
(5)合同/订单规定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必须明确或可以明确推断到期日,同时与授信审批核准的条件一致(如果不一致,除了要求出具买卖双方补充协议或有效的情况说明外,必须特别注意付款期限延长情形)。
(6)交易货物是授信审批核准规定的货物。
(7)对贸易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清晰。
(8)合同/订单在有效期内(如合同/订单已过期,但在合同/订单有效期内产生的应收账款也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