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思路:主体与时间双重线索的建构

三、研究思路:主体与时间双重线索的建构

从宏观的治理主体来看,互联网治理(包括网络谣言的治理)无非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政府规制,即作为“有形之手”的政府规制和治理;二是市场机制,即作为“无形之手”的互联网市场自身的调节与自律,具体包括互联网领域的公司和行业组织的自我规制和管理,网络社区的自我净化和网民教育,以及互联网社会的技术治理。解决好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在网络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和关系以及在突发事件状态下的转化问题,“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研究”本书这一主题也就有了最为基本的逻辑支撑。因此,本书在框架的建构方面,首先着眼于治理主体的区分,分析网络治理的不同模式以及其中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同功能(第三章);其次,基于政府规制在我国互联网治理模式中的主导地位,又设立专章(第四章)对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体系、治理机构、治理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承担等进行专门阐述。此外,本书在其他相关部分(比如第二章)也根据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的基本区分,进行相应的结构安排。

从完整的治理时间或周期来看,互联网治理(包括网络谣言的治理)涉及两个主要的阶段,一是网络治理的日常应对阶段,即常态下的网络治理;二是网络治理的突发事件应对阶段,即非常态下的网络治理。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日常阶段的政府规制和突发事件阶段的政府规制会有具体权力运作方面的差异,对行政相对人权利行使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15]网络谣言治理关乎言论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区分常态的治理和非常态的治理对于有效治理网络谣言、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互联网秩序、推进互联网法治化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书在关注治理主体区分的同时,也进行治理时间的划分,并分别阐述日常阶段的网络谣言法律治理(第四章前四节)和突发事件应对下的网络谣言治理(第四章第五节),重点对不同阶段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及转化、不同阶段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同阶段政府规制的方式和程序等进行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此外,还需要交代的是,本书秉承问题意识,以问题为中心和导向,这也成为逻辑架构的一个重要支点。法学以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法学面向社会现实、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导向,通过以不断变迁的现实社会问题作为自身的研究对象,法学获得了永葆青春的持久动力和生命力。“真正的法律科学并不主要由神学教义或者数学的逻辑推演所组成,也不是从外部视角把法律科学当作人类学文献来研究;一个更为重要的部分存在于由精确测量的社会需要而不是传统所建构的假设。”[16]因此,本书也尝试以问题为中心,立足于网络谣言法律治理所面临的突出和重点问题,全面、深入地梳理出一些亟待理论和实践加以回应的问题,比如网络谣言的法律概念及其分类、信息传播的传统模式与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区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治理的基本模式、网络谣言法律日常治理体系的基本构成、突发事件状态下的网络谣言治理等。本书的框架结构和内容分析也都将紧紧围绕着以上问题来组织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