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方法:迈向一种多元的方法论谱系

四、研究方法:迈向一种多元的方法论谱系

网络谣言法律治理是一个跨学科的主题,它不单涉及从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的视角探讨政府规制的具体路径和方法,由于网络谣言的有效法律治理还依赖对网络谣言传播特点和规律的分析,并涉及网络谣言产生的社会根源等政治学社会学问题。因此,本书尝试建构一种多元的方法论谱系,立足于法学方法,[17]并融合传播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的社会科学方法。方法论的灵活性和多元性也有助于避免政治上的化约主义。[18]本书综合运用文本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跨学科研究方法等对网络谣言法律治理这一主题进行专门、系统地分析与梳理[19]

1.文本分析方法。“要想找到正确的答案,就必须依靠文本分析以及对文本含义的逻辑推敲。法律逐渐被视为一个自足的、封闭的体系——一门‘科学’。”[20]法律规范文本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学研究的基石和最重要载体,脱离了法律规范文本,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虽然法学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存在紧密联系,并形成了法哲学流派、法经济学流派和法社会学流派等,但是基于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和论证的注释学方法仍然是最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也是狭义法学方法的代称。就网络谣言治理而言,我国已陆续颁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是我国依法治理网络谣言的基本规范和制度支撑,也是本书最重要的研究素材与制度资源。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思路,意味着要着眼于现行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在分析、批判的基础上,就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本书也对网络谣言法律治理领域中的重要法律规范进行规范分析和文本解读,以期在规范制度层面上揭示现实中网络谣言法律治理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因果关系。

2.实证分析方法。“脱离现实的知识是没有意义的,就像脱离现实的社会经验是没有实际效力一样。”[21]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也是具有民族性格的社会规范。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深深扎根于其自身的社会条件,由于社会土壤的不同,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都可能是地方化、具体化的,带有自身强烈的民族性格,我们需要倍加注意法律制度在社会现实中的运作与应用。因此,本书尝试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会等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网络谣言法律治理情况进行考察,旨在从法社会学视角去探究我国在依法治理网络谣言中所面临的中国式问题以及所积累的中国经验,从而为将来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坚实的现实支撑和实证依据。

3.比较分析方法。“中国要谋求发展,摆脱贫穷和落后,就必须开放。开放不仅是发展国际间的交往,而且要吸收国际的经验。”[22]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和网络化起步早,网络产业发达,市场化程度高,法治建设相对完善,依法治理网络谣言的经验也相对充分。正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书尝试通过对相关法治先进国家的网络谣言法律治理情况进行梳理和评析,希冀可以为推进我国网络谣言法律治理的不断发展进步提供一定的借鉴,同时也将为制定既符合我国本土所需又与国际接轨的网络谣言治理法律制度提供一定参考。

4.历史分析方法。“我们的历史乃是我们的群体记忆,无此,则我们作为一个群体便会迷失。倘若仅仅生活在当下,我们便遭受记忆阙失之苦,一种社会健忘症,不知我们来自何处,去往哪里。”[23]我们今人所面对的社会问题,过去的祖先也多多少少同样面对过,尤其是在谣言治理这一古老的人类问题上。“谣言作为一种特殊信息在中国历朝历代从来都不曾缺位,而在其他国家,各类谣言以及不实信息也是大量存在,在政治领域尤为如此。”[24]网络谣言是网络形态的谣言,其实质仍然是谣言。古人在治理谣言时所积累的经验教训可以成为我们当前不断发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有益资源。因此,本书尝试通过对我国历史上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网络谣言治理的历史渊源、发展演变等进行梳理,期待能够从我国相关谣言治理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中获得有益于现实发展的重要启示,从而为今后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可兹参考的历史镜鉴。通过历史叙事揭示历史意蕴,通过历史意蕴启迪现实实践。

5.跨学科研究方法。“法学方法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它往往就是某种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因此只有法学方法才能够跟社会科学进行对话。”[25]前已述及,网络谣言治理是一个跨学科的主题,是一个带有双重跨学科性的主题:一方面是法学外部的跨学科,即网络谣言治理涉及法学与传播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学科的交叉与综合;另一方面则是法学内部的跨学科,虽然本书以行政法作为主要的研究视角,网络谣言法律治理也主要是一个行政法问题,但是网络谣言还会涉及言论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的边界问题,而且网络谣言法律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于是,本书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学专业的交叉与综合。因此,本书拟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在坚持法学方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传播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以行政法作为主要学科视角的前提下,兼采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其他法学学科方法,对网络谣言法律治理进行综合性地梳理与研究。

【注释】

[1][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页。

[2]李欲晓:“互联网治理与信息社会法律的研究对象和目标”,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2010年6月),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2010/Document/662572/662572_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0月22日。

[4]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6]周汉华:“论互联网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7]佘文斌:“网络传播的技术逻辑与人文反思”,载《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8]网络谣言还可能产生网络暴力等次生危害,“大量网络谣言在传播后会引发网络暴力行为,很多大规模的网络暴力也是起源于被扭曲、捏造的网络谣言。网络谣言向网络暴力演化的趋势不断加剧,对社会公共管理和公众利益的破坏力升级,化合出更直接且恶劣的社会危害。”参见刘绩宏、柯惠新:“道德心理的舆论张力:网络谣言向网络暴力的演化模式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载《国际新闻界》2018年第7期。

[9]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https://www.daowen.com)

[10]其中2012年以后的文献居多,这也间接说明网络谣言及其治理也是近几年才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这与中央层面的治理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存在紧密关联。具体的相关文献数量统计,参见刘莉、冯君颢:“网络谣言治理路径探究——基于2007年以来的数据分析”,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11]比如周裕琼的《当代中国社会的网络谣言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也都是从新闻传播视角进行的研究。

[12]但是,也有很多文章从法律的视角对互联网社会的言论自由进行研究,这也间接涉及了网络谣言及其治理问题,比如Christopher S.Yoo,“Free Speech and the Myth of the Internet as an Unintermediated Experience”,The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Vol.78(2010);Christopher S.Yoo,“Technologies of Control and the Future of the First Amendment”,William and Mary Law Review,Vol.53(2011);Jack M.Balkin,“The Future of Free Expression in a Digital Age”,Pepperdine Law Review,Vol.36(2009);Jack M.Balkin,Virtual Liberty,“Freedom to Design and Freedom to Play in Virtual Worlds”,Virginia Law Review,Vol.90,N0.8(2004);Jonathan Zittrain,“The Internet and Press Freedom”,Harvard Civil Right-Civil Liberty Law Review,Vol.45(2010).

[13]“最理想的统治方式应是以最小的代价达到目的的统治方式,也就是说,是其方式最符合民众天性和倾向的统治。”[法]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罗国林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14]“行政法总则的任务简单地说就是对行政活动进行法治国意义上的精细塑造,包括对行政活动的约束化和手段化,将行政定位在依法实现其职能上,而不是让立法、司法和行政法学在公共事务上随心所欲。”([德]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对网络空间的行政活动进行法治国意义上的塑造,对网络空间的行政权力进行法治化的约束与规范,这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行政法的重要当代使命,也是网络行政法的重要命题。

[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规范的规定。

[16]Oliver W.Holmes,“Law in Science and Science in Law”,Harvard Law Review,Vol.12(1899),p 452.

[17]本书此处的法学方法是狭义上的研究法律规范、法律文本的方法,即规范法学方法、法注释学方法或者文本分析方法。

[18]Curtis Ventriss,“Towards a Public Philosoph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A Civic Perspective of the Public”,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49(1989),p178.

[19]陈春生教授进一步认为,行政法学方法论包括历史分析、中外比较分析、关联制度比较分析、文本解读、体系分析、实证主义分析(法社会学)、动态过程论分析、价值分析(宪法价值)等方法。

[20][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21]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22]邓小平:“要吸收国际的经验”,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6页。

[23][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24]马得勇:“‘匹配效应’:政治谣言的心理及意识形态根源”,载《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5期。

[25]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