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创新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权益维护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创新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权益维护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同时要求提升残疾人关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发展权利和机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完善残疾人正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十四五”时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背景下,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充分发挥残联组织作为人民团体的代表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法治保障,帮助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推动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干,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大量地方法规为重要支撑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90多部法律、国务院通过的50多部行政法规都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 “十四五”时期,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群体保障和发展需求的增长,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残疾人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对相关工作起到更有力的推动作用。

2.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工作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指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十四五”时期,涉及残疾人的立法项目,应围绕残疾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科学分析立法需求和实际情况;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反残疾歧视评估,对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进行评估,避免或纠正涉嫌残疾歧视、阻碍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利;立法有关部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式主动征求、充分听取社会意见,残疾人和维护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提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意见建议,共同推动从立法源头加强残疾人权益法治保障。

3.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实施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省级地方应依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相关法规,促进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设区的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第82条规定,可以出台进一步细化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其他各级地方可以出台残疾人优惠扶助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实施制度保障。各级人大执法检查或专题调研、各级政协视察或专题调研,是推动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监督方式。各级政府特别是残联组织应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协调配合,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要点、难点的解决。

二、提升残疾人法律服务质量

1.创新开展残疾人群体法治宣传教育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明确要求:“根据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群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其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促进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加大对管理服务对象普法力度”。中国残联将制定实施全国残联系统“八五”普法规划,各级残联应制定实施本地残联系统“八五”普法规划,积极拓展全媒体法治宣传教育平台,充分发挥专门协会、城乡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继续组织开展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针对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特点,通过无障碍的方式,向残疾人普及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https://www.daowen.com)

2.切实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救助等工作质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办发 〔2019〕44号)要求:“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将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司法部、中国残联自2018年起联合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着力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供给力度。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 (残联发 〔2009〕10号),各地积极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基本完成“十三五”建设目标。各地要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机制作用,推动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事件的解决;利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管理系统,大力提升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支持鼓励更多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开展志愿助残行动,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法律救助服务。

3.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高检会 〔2015〕11号);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法发 〔2018〕15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时,应当贯彻国家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政策,注重关爱扶助残疾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应加强同残联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各级残联应当依法履责,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加强残疾人权益维护机制建设

1.建立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应急处置机制

中国残联现已开通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微信、手机APP、短信、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等8种信访渠道,便利残疾人通过多种无障碍方式反映意见建议,解决残疾人诉求难、出行难等问题,有效降低了残疾人信访成本。2020年疫情期间,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启动应急预案,延长服务时间,增设残疾人紧急求助转介处理流程机制,有效保护了残疾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2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20〕53号)精神,除中国残联本级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外,各级残联12385热线全部按照“话务量大、社会知晓度高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保留号码,将话务座席并入12345热线统一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十四五”期间,中国残联本级12385热线将探索建立针对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服务热线求助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完善全国残疾人信访信息系统智能化应用

截至2020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已经开通残疾人信访信息系统并统一编制了市(县)残联账号,残疾人信访信息系统已迁至互联网运行。各级残联可在同一网络平台上办公,实现条块区块相联、一网通办的功能,进一步压实属地首接首办责任,确保残疾人网上信访可跟踪、可查询、可监督、可评价,打通信访事项办理“最后一公里”。 “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强全国残疾人信访信息系统的智能化应用,利用新媒体技术拓宽信访形式,利用大数据技术发掘信访数据,同残疾人动态更新数据进行比对,准确把握分析残疾人反映的倾向性、聚集性问题,为相关残疾人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3.支持各级人大、政协关注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 (中发 〔2015〕4号)指出:“党委、人大要支持人民团体在县、乡人大代表换届中,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推荐,应该加强与人民团体的沟通协商。”各地应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代表广大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建言献策。各级残联切实做好优秀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的遴选推荐工作。各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服务工作,协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关于残疾人问题的议案、建议、提案,认真办理人大、政协交办的关于残疾人问题的代表议案、建议和委员提案,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强残疾人权益维护。

(马胜军、宋歌供稿,王治江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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