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罗尔斯、诺齐克和沃德金的分配公平理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6.1.1 罗尔斯、诺齐克和沃德金的分配公平理论

在当代谈及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我们就不能不先介绍西方自由主义分配公平理论的学者,主要有三位——罗尔斯、诺齐克和沃德金。

罗尔斯(1971)提出了自己的正义理论。正义就是公平,并且提出了关于分配公平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原则,社会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善——应该得到平等分配,罗尔斯的善包括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等都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第二条差异原则,现实生活中并不能做到完全平等,因此财富的分配应该在现在条件有差异的基础上使最少受惠者的收益得到最大化,缩小他们跟其他人的差距,改善他们的社会地位的境况。只有符合这种原则的分配才是公平分配。(https://www.daowen.com)

诺齐克(1974)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发起了挑战。诺齐克认为,政府在限定的职能范围内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时候,必然会侵犯了个人的权利,诺齐克没有分配正义的说法。他以持有正义取代了分配正义。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原则包括取得正义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和矫正不正义原则。持有正义的理论的主要意思是:“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就是正义的。”[2]

沃德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2003)在权力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源平等理论,对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进行了有益的新探索。沃德金的资源平等理论包括两个主要原则,一个原则是“重要性平等的原则”,另一个是“具体责任原则”。每个公民都享有一种抽象的平等权,这种抽象的平等权利包括两个具体的不同的权利,一种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第二种是作为平常人受到对待的权利。这意味着分配正义中,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要求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和资格,这就是沃德金的“平等原则”。每个人其性格特征、教育水平、生活习惯、偏好等各不相同,因而他们所做的选择也是千差万别的。“具体责任原则”要求每个人都可以在资源和文化所允许的范围内作出选择,每个人必须对自己做的选择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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