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我国学者的分配公平的基本观点——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6.1.2 我国学者的分配公平的基本观点——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收入分配公平问题非常重视,除了政府关于收入分配的基本政策以外,我国的众多学者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大部分我国学者认为,公平分配包括三个方面——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刘国光(2003)指出,社会主义时期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政策不应该是一贯到底,而应该是随着形势变化而做出改变,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应该适时修改政策,由原来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转移到“效率和公平并重”的政策[3]。作者强调要重视收入分配公平问题,当然社会主义追求的收入分配公平并不是平均分配,分配公平最重要的是人人都能有平等的机会。也就是保证起点平等,不过分追求结果的平等。因为起点不平等导致机会不平等,机会不平等导致收入不平等。

张秀生、盛见(2007)认为,对收入分配公平性准确分析关键是找到一套合理的,系统的评价标准。张秀生认为,这种评价标准应该包括3个部分——分配起点的公平、分配过程的公平、分配结果的公平。分配起点的公平就是要求分配的条件和分配的机会公平,即每个人都凭借自己的劳动能力及拥有的其他生产要素的付出或投入获得相应的平等机会,而不是凭借某种外力。分配过程公平就是要求整个分配过程执行的标准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并且所有人都一致。分配过程公平有3个具体的标准:一是参与分配的只能是劳动或各种要素而非其他;二是权利和义务对等,要想获得报酬必须投入劳动或要素,等量投入等量报酬;三是分配机制只能凭借平等的经济力量非其他力量。分配结果的公平是指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依据公平的分配规则分配结果应该适度,包括以下两个具体标准:一是分配结果必须是起点和过程都公平前提下的适度;二是分配结果的适度又是以不影响效率的发挥为标准。[4]公平的分配是在机会均等条件下、在同样的规则获得的比较适度的分配结果,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公平的统一。

武汉大学教授罗爱武(2005)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过程中,对于大部分公民而言,公平的分配应该包括“分配机会公平、分配规则公平和分配结果公平三个部分”[5]。罗爱武还具体阐述公平分配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公平分配就是分配的机会的公平,也即是每个人都凭借自己的劳动或者拥有的其他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中,而不是某种特权。公平分配的规则平等就是每个人获得的收入跟他的劳动投入和要素投入是成正比的,一分付出一分收获。不能多劳少得、不能少劳多得,更不能不劳而获。公平的分配结果在公平的分配机会、公平的分配原则下得到的必然结果,这种结果不是平均分配,也不是两极分化,而是适度的不均。我们分配的如果机会不公、规则不公,那么即使获得的收入分配结果是适度的,那也是不公平的。当然,如果分配机会公平、分配规则公平的条件下得到的收入分配结果差距过大,那也是不公平的分配。[6](https://www.daowen.com)

何建华、马思农(2010)从经济伦理学对角度对分配公平进行了论述。他们认为,分配公平的基本原是应得原则,就是给他应该得到的东西,虽然在每个人眼里应得的东西有不同的标准。在市场经济社会当中“应得原则”表现为根据个人的努力程度、个人能力、个人拥有和创造的财富进行分配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能力强、努力程度高、创造财富多的人自然要获得更多的财富,这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当然,在现实社会当中个人能力、努力程度是有差异的,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必然会导致人与人之间差距过大。这时候就要通过政府对社会的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以免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过大影响社会的稳定,也是为了保证所有人拥有做人的基本尊严。也就是说,分配公平一方面要按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的原则进行分配,同时要遵循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让社会其他成员适度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在把握分配正义必须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分配公平应该以竞争机会公平为前提;二是分配公平应该以按贡献分配基础;三是分配公平应与社会公平相统一。[7]

曾国安(2010)认为,公平分配要符合公正的原则,也要符合平等的原则[8]。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是公平的,根据要素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也是公平的。现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存在大量的不公平现象。劳动者收入跟劳动的贡献不相称,在很多单位多干干少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同工不同酬等现象还仍然存在。要素收入与要素的贡献不匹配,贡献多的可能少得,贡献少的可能多得。劳动获得的收入跟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跟他们各自贡献的比例不相称,劳动所得份额太低,资本所得份额太高。[9]收入差距与分配公平是不同的两回事。有差距跟不公平不是对等的,同样无差距跟公平也不是一回事。如果分配制度是公正的,即使出现差距也是公平的;如果分配制度是不公正的,即使没有差距也是不公平的。

刘金玲(2012)认为,从初次分配看,违背市场规则获得的收入就是不公平的。市场经济的天性就是竞争,劳动所有者和要素所有者根据他们所拥有的要素对经济活动所作的贡献获得收入,这就是公平的。如果非经济手段影响了收入的分配,导致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获得不属于他们的收入,这种收入无论大小都是不公平的。[10]

刘长庚等(2014)认为,功能方面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公平分配,第二个层次是正义分配。[11]公平分配是根据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但是公平分配也有可能导致收入差距过大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冲突,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正义分配要求经济要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要提高,同时要求使最弱小的群体也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受益,从而获得更多的幸福感。公正分配是公平分配和正义分配的统一体,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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