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残疾人工作的主体

一、谁是残疾人 工作的主体

残疾人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残疾人工作的主体应该是各级政府。《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2]这一条款对政府在残疾人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职责规定得非常明确。胡锦涛同志指出:“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在康复、教育、就业、福利、社会保障、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等方面制定扶助政策,采取相应措施。”[3]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都明确指出了政府在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