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框架
如果希望建构出法律解释方法的一般适用规则,首先应当对于法律解释方法有正确的认识。究竟用怎样的认识工具,在一个怎样的框架内认识法律解释方法呢?从上述学说的整理来看,首先可以对较为极端彻底否认法律解释方法的思想予以评价。法律解释方法无论是从法律体系内部的视角还是法律之外的视角来看,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不同的无非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适用和塑造的问题。法律解释方法不仅仅需要从法律规则的语言属性角度予以阐释,更与法律的安定性之价值与法治的理想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24]疑难案件的存在,或者疑难案件中价值判断的存在,是一种法学方法的争议,[25]不能否认基本的法律价值或者法律适用的基本范式。
法律解释方法有存在的必然性,那么关键在于以怎样的视角分析这种必然性。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目前对于“法无解释不得适用”这样的观点已经成为实务界共识性的观点。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演进来看,司法解释中间蕴含的思维逻辑已经逐渐“从抽象的指引向规范的指导转变”,在兼顾实用性的同时探索更为有效规范的解释路径。[26]这种转变除了展示法律解释方法在司法实践的独特意义,否定了上文中法律解释虚无化对待的观点之外,也展示法律解释方法在我国的不同面向:对于抽象的法律的一般化解释以及在个案裁判中提供指引和规则。从指导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认识范式必须能够兼顾上述两个面向。
法律解释的对象首先需要确定,从研究的角度来看,法律解释存在法律解释的对象系法律解释方法适用的客体对象,系法律解释方法作用的着力点。根据目前的定义分析,有将法律解释的适用对象认为是“法律规定”者,[27]有将法律解释的适用对象认为是“实在法规范”,[28]也有将法律解释的适用对象认为是“法律规范”。[29]上述几种观点其实涉及法的范围和法的表现形式两个方面。但是无论是上述哪种形式,法律解释方法的作用方式都是语言本身。语言使用规则是法律解释方法最为重要的思考框架。
除了语言适用规则是否还有其他更为深层次的框架?从语言适用规则出发,阿列克西将法律解释方法放在“法律论辩”的框架下进行分析。从阿列克西关于法律论辩的分析来看,这一定义更多考虑到法律的论辩程序之中,法律解释方法除了作为一种法律框架内的语言适用规则,更为重要的作用是修正和检验法律解释的客观标准。[30]拉伦茨虽然在法律解释方法中融入众多似乎“不稳定”的因素,但是没有脱离这种宏观的框架。[31]综合分析上述理论,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论证说理过程中的重要和关键的因素和标准,这一标准不仅是个案面向的论证和说理,而且与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解释和说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32](https://www.daowen.com)
理解法律解释方法,同样需要两个面向,一个面向是法律解释方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就是语言适用规则;另外一个面向则是法律解释方法存在的主要土壤,也就是在法律论证的框架内理解。这两个面向本身也是相对宏观的命题,需要进一步选择理论工具。对于语言适用规则的工具的选择,从目前研究而言,自从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游戏”之后,针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多以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阿列克西将上述理论分析之后总结为四种规则,[33]包括语言使用的描述性和说明性区分。语言游戏(包括其中的法律论辩)是受到规则支配(当然也包括法律解释方法的规则)。除了维特根斯坦对于语言的哲学考察之外,奥斯汀和哈特也针对法律语言现象进行了考察,奥斯汀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区别“准确意义上适用”“隐喻意义上适用”“类比意义上适用”等多种用法。这些用法是从人类日常生活中的不同场景加以区分,分析背后的法律含义。[34]哈特则综合考察法体系不同语言的适用,分析这些语言是在怎样地调整社会,进而建立不同规则的多样组合。[35]
对于法律论证的理论,目前可以借鉴的理论工具相对较多,例如,哈贝马斯基于真理共识论框架下对于法律论证理论基于某种介绍,基于行为和论辩两种区分,[36]他将法律解释方法作为论辩框架内的一种规则或者方法进行论述。佩雷尔曼基于其对于“普范听众”的理解和分析建构起法律解释方法的理解。[37]埃尔朗根学派则基于其“建构方法”和“规范体系”两种理论对于法律论证理论进行建构,将法律解释方法更多限定在“理性原则”的框架内进行考察。[38]在下文的分析和考察中,这些理论对本文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分析和建构都提供了很好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