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结 论

法律解释方法在整个法体系之中必须承担“语言规则”的使命,是特定共同体必须遵守的语言使用规则。同时,由于法律论证的需要,法律解释方法也必须承担实质论证的使命和要求。法律解释方法可作为论证真值性以及有效性的检验标准。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方法不是单纯的位阶关系,往往以文义解释作为论证的基本框架,诸多解释方法作为论证的重要支撑,形成法律解释方法的组合,结合逻辑规则作为检验标准,实现法律的充分有效论证。法律解释方法需要与历史社会的发展状况紧密相连,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1]任文佑,中国政法大学2019级法理学专业硕士。

[2]参见法发〔2018〕10号。

[3]王夏昊,吴国邦:“论法律解释方法抽象位阶的作用及其逻辑结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0页。

[5][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196页。

[6][德]冯·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页。转引自:美福东:“萨维尼法律解释范式的再思考”,载《法律方法》2010年第10卷。

[7][德]冯·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页。转引自:美福东:“萨维尼法律解释范式的再思考”,载《法律方法》2010年第10卷。

[8][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9][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58~59页。

[10]陈刚:“萨维尼实质诉讼法理论及其现实意义”,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1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7~200页。

[12][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293页。

[13]朱虎: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述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

[14][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295页。

[1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3页。

[16][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9页。

[17][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303~304页。

[18][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鑫、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8~239页。

[19][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鑫、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8~239页。

[20]参见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2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页。

[22]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2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页。

[2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5页。

[25]孙海波:“‘后果考量’与‘法条主义’的较量——穿行于法律方法的噩梦与美梦之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26]王筑红:“法律解释方法应用的实证研究”,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23期。

[27]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5页。

[28][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303页。(https://www.daowen.com)

[29][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9页。

[30]王志勇:“法律解释、论证与客观性——阿列克西法律解释理论初探”,载《法律方法》2015年第2期。

[31]吴春雷、张文婧:“司法三段论的性质与认知结构之再认识”,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4期。

[32]参见雷磊:“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解读与反思”,载《法学》2019年第1期。这篇文章认为,司法裁判的关键在于法律推理和论证的过程,追求依法裁判和个案正义的统一。

[33][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64页。

[34][英]约翰·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9页。

[3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鑫、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45页。

[36]龚群、李晓冬:“诠释学与交往行为理论的内在关联——从加达默尔的‘理解’到哈贝马斯的‘相互理解’”,载《复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37]雷磊:“新修辞学理论的基本立场——以佩雷尔曼的‘普泛听众’概念为中心”,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2期。

[38][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180页。

[39][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63页。

[40]王夏昊:“论法律解释方法的规范性质及功能”,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6期。

[41]王夏昊:“论法律解释方法的规范性质及功能”,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6期。

[42][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135页。

[43][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135页。

[44][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287页。

[45][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180页。

[46][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257页。

[47]彭启福、钟俊:“论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基于法律解释方法的分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48]陈坤:“疑难案件、司法判决与实质权衡”,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这篇文章从疑难案件的角度出发,要求法律论证能够将法外因素融入法律体系内部加以考察。

[49]廖永安、王聪:“法院如何执行公共政策:一种实用主义与程序理性有机结合的裁判进路——以‘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为切入点”,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2期。文章从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角度予以分析,认为司法机关应当能够以社会政策为中心,对于具体的社会后果进行引导。

[50]孙海波:“‘后果考量’与‘法条主义’的较量——穿行于法律方法的噩梦与美梦之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51]雷磊:“反思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载《法学家》2019年第4期。

[5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页。

[5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1页。

[54]倪业群:“刑法文义解释方法的位阶及其运用”,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55]任国松:“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载《晋中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56]庞凌:“法律原则的识别和适用”,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57][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362~364页。

[58]王洪:“逻辑能解法律论证之困吗?”,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