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清时期民间社会中存在的主要非正式诉讼制度
由于中国古代的民间社会最早表现为一个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小农家庭,因此家法首先于隋唐时期正式以成文法形态出现在民间社会;而唐末和宋元时期的两次人口大迁徙和民族融合,使得同姓而居的乡里社会,开始演变为异姓杂居的乡村社会,于是成文的乡约于北宋时期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到了明清时期,商业的发展吸引了大量同乡人赴城市共同营商并组成了会馆组织,于是成文的会馆规程也应运而生。因此,在时序上,明清时期民间法的种类最为丰富、内容最为成熟。民间社会为了更好地适用这些民间法以解决纠纷,于是出现了以相应的民间法为规则依据的非正式诉讼制度。在明清时期,这些非正式诉讼制度主要表现为:血缘社会中的家族司法、地缘社会中的乡约裁判和业缘社会中的会馆裁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