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司法:明清时期非正式诉讼制度兴起的法律社会史考察

多元司法:明清时期非正式诉讼制度兴起的法律社会史考察

王 进[1]

【摘 要】非正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以外的民间实体对社会上特定纠纷作出裁判所依据的程序规范。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等不同的社会关系,分别形成了家族司法、乡约裁判和会馆裁决三类主要的非正式诉讼制度。这三类非正式诉讼制度于明清时期完全成熟,并与国家正式诉讼制度形成了一套并行不悖的纠纷解决模式。此外,通过法律社会史的考察能够发现,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长期存在的熟人社会体系和正式诉讼制度运行上的不畅,成了明清时期非正式诉讼制度得以广泛适用的重要原因。同时这三类非正式诉讼制度也通过其在各自社会关系领域中的稳定运行,有效地调整了明清时期的基层社会关系,稳定了当时的社会秩序,也弥补了国家司法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弱势与不足。(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非正式诉讼制度 家族司法 乡约 会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