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保护及边界
翁明杰[1]
【摘 要】从宪法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调整范围和“言论自由”条文所处规范文本的位置来看,《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中的言论应当属于“公言论”。“公言论”既规定于宪法文本之中,而且自身还具有追求真理和发展民主的功能,所以我国宪法对其采取高强度的保护,不允许国家权力肆意侵入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当然,任何自由权利都有边界,界定宪法保护“言论范围”的边界在保护言论自由中也至关重要。实践判断中,应当采取言论保护的“外部理论”——尽可能扩大言论自由保护中“言论”的范围,接着运用“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对言论是否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进行实质性判断,得出言论是否超出言论自由保护范围的结论。(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言论自由 “公言论” 高强度保护 “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