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中的“言论”是“公言论”还是“私言论”?

一、言论自由中的“言论”是“公言论”还是“私言论”?

《辞海》对“言论”的定义是“言论、谈论……也指发表的议论或意见”。但是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却将“言论”解释为“关于政治和一般公共事务的议论”。《现代汉语词典》中“言论”的内涵与《辞海》相比,前者的“言论”内涵仅包括“关于政治和一般公共事务”的议论。在《宪法》语境下,言论的定义到底应该采取《辞海》的定义还是《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在宪法学理论界也产生了较大争议。有学者主张,宪法语境中的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5],对应的是《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言论的内涵;也有学者主张言论自由是“个体自由”,言论自由的内容几乎可以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6]给《宪法》规范文本中的“言论”确定内涵外延,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回应。当涉及民事关系中的名誉权纠纷时,被告通常以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作为自己无过错的依据。“言论自由条款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判断。”[7]言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混同使用,处理结果未必能够体现《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的真正意涵,这实质上是当下对言论在宪法语境下的实际内涵、性质存在根本性的误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