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言论”与“私言论”界定

(一)“公言论”与“私言论”界定

美国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的言论划分法似能为现实问题的研究提供新的进路。米克尔约翰将言论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二者的主要差别就在于言论的内容是否与参与公共事务、参与自治过程有关。[8]同时二者在宪法上的待遇不同:前者受美国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即使国会也不能立法予以规制;后者受美国第五修正案的保护——经由正当程序可以施加限制。[9]可见“公言论”受到宪法的保护力度远大于“私言论”,而这本质差异是两种言论性质上的差异——个体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区别。简单来说,“公言论”是指发生于公民对国家治理、政治事务等公共事务发表的言论,双方主体为公民个人与国家;“私言论”是指普通公民、法人等私主体之间的言论表达,其表达的内容多样化,涉及个人喜好、个人隐私等内容。该划分方法能对一般的案例作出清晰的区分,即公民对他人名誉的侵害,因为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内容既不涉及公共事务,也不是在参与公共事务中发表的言论,所以属于“私言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