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享有何种权利?

三、公民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享有何种权利?

目前,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理论和政府信息公开类型看起来似乎没有太大关联。现在,我尝试将二者结合起来,利用霍菲尔德的理论来阐述和分析蕴藏在政府信息公开类型中的权利—义务结构。对“滥用知情权”问题而言,着眼点不在于公民是否本应获取这个信息,而是在公民本可获取这个信息的前提下,其“滥用”行为是否意味着他不能获取这个信息。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外延等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应当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外延之和。因此,本部分将讨论公民对应当公开的信息是否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如果是,属于何种权利类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