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理论和政府信息公开类型
“权利滥用”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究竟何种权利被滥用了?目前研究过程中用到的概念主要包括“知情权”“政府信息获取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等,这些繁杂而近似的表述成了分析的绊脚石,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筛查。一种可能的筛查方法是,将各概念的定义进行罗列,然后相互比较并得出结论。然而我并不打算用此策略,原因有三:一是“权利”概念本身的复杂性,“毫不夸张地说,在所有的基本法律概念中,权利(Subjektive Rechte)是在理论文献中最频繁地被讨论的概念”,[5]但理论家并未就其定义形成一致意见;二是权利概念运用上的混乱,例如“知情权”的定义迄今为止不下百个,尚未取得共识;[6]三是通过探析“权利”的法理构造,从理论高度审视各个具体权利概念,更具有基础性意义。我将首先引入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理论,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梳理政府信息公开类型,为后续论证奠定基础。[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