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结 语

维特根斯坦曾在他写给好友的信中描述过这么一幅景象:“有人从关着的窗户看出去,不能解释一个过路人的奇怪运动。他不知道外面是哪种风暴在肆虐,也不知道那人只是吃力地想站稳。”[32]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每一个人随时都可能因个人信息的泄露被卷入外面的风暴之中,而身处屏幕之外自以为安全宁静的我们,更多的是冷眼旁观。本次疫情中每一个确诊的患者、来自武汉的返乡人员,都只是无辜微小的个体,他们本身已然是不幸的了,却又因权利保护的不当而遭受肉体以及心灵的再一次创伤。法律不应是冷冰冰的条文,它应当饱含着对每一个个体权利的关注,对每一个弱小之人的温情。希望能借本文,引起大家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的思考和关注,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和谐共生,这既是我国治理能力进步的体现,也是法律本身的价值追求。


[1]石聪正,中国政法大学2019级法律(法学)硕士。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赵宏:“数据抗疫中患者的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载中国宪治网,http://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3552,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6日。

[4]叶必丰:“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基于已有争议的观察”,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5]章剑生:“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6]《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7]《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第110条,以及人格权编第990条都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8]《民法典》第1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与第110条的“隐私权”从法律条文上作出了明确的权利概念区分,应属两种不同的权利分别受到相应保护。同时第四编第六章中新增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第1032条和第1034条也尝试着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作出了不同的定义。

[9]王敬波:“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10]如公共利益的观念随着国家结构与人们对国家行为合法性理解的变化而变化,国家个人关系的变化也会使人们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解产生变化。参见[英]迈克·费恩塔克:《规制中的公共利益》,戴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页。

[11]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载《法学家》2012年第1期。

[12][美]理查德·A.波斯纳:《论隐私权》,常鹏翱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2001年第4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45页。

[13]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14]蔡星月:“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的双重界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

[15]吕艳滨:《信息法治——政府治理新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https://www.daowen.com)

[16]张娟:“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页。

[17]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35卷第4期。

[18]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中)”,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1期。

[19]参见齐爱民:“美国信息隐私立法透析”,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

[20]齐爱民:“美国信息隐私立法透析”,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转引自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美国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21]参见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35卷第4期。

[22]蔡星月:“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的双重界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

[23]孔繁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

[24]参见胡文涛:“我国个人敏感信息界定之构想”,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5期。

[25]富勒提出了造法事业的八条失败之路,并指出了与之相对应的一套规则系统,即八种法律上的卓越品质,如今将这八条品质称为富勒的八项法治原则,具体为“一般性、颁布、不得溯及既往、清晰性、不矛盾性、不得要求不可能之事、连续性、官方行动与公布规则的一致性”。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5~107页。

[26]参见姚朝兵:“个人信用信息隐私保护的制度构建——欧盟及美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3期。

[27]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基本原则新探”,载《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28]参见余凌云:“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载《法学家》2002年第2期。

[29]参见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第4期。

[30]参见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第4期。

[31][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32][英]瑞·蒙克:《维特根斯坦传——天才之为责任》,王宇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