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与可撤销
2026年07月27日
(一)
行政拘留与可撤销[4]
2014年12月29日,万宁市公安局接警后对杨作波与其同村村民王雄相邻种植农地发生砍伐香蕉树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分别对王雄和杨作波作了笔录。2015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拟作行政处罚告知并当场将原告送往万宁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5日。同日,被告将对原告进行传唤并进行行政拘留5日的情况告知了杨作辉(原告之弟)。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月21日向万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3月10日,万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万府复决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原告遂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要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因该行政拘留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对该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以上诉人作出的上述行政拘留处罚已执行完毕、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为由判决确认上诉人作出的上述行政拘留处罚行政行为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因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同时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