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决定与可撤销
2026年07月27日
(二)开除决定与可撤销[5]
2014年7月28日,朱丽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8月29日,沭阳县教育局以朱丽丽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为由,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的规定,作出沭教发(2014)21号《关于开除朱丽丽公职的决定》。朱丽丽不服,于2014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沭阳县教育局作出的开除公职决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开除公职处分决定结果正确;开除公职决定关系原告重大利益,未依法听取其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鉴于该处分决定已经执行,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程序违法。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5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沭阳县教育局作出的沭教发(2014)21号《关于开除朱丽丽公职的决定》程序违法。(https://www.daowen.com)
原告不服此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沭阳县教育局作出的开除决定已经执行,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因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即沭阳县教育局作出的《关于开除朱丽丽公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