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论”路径——武器或作战方法与手段

(一)“工具论”路径——武器或作战方法与手段

工具论视角下对自主武器系统进行语义分析,其性质应为具有自主性的武器或一种承载武器的平台或国际人道主义法所称的作战方法与手段。“工具论”观点认为,机器人很难复制或模仿包括道德思想、情感认知等在内的人类意识,因此机器在当下仍然是为人类所用的工具。也就是说,自主武器系统依旧作为武装冲突中的客体加以限制。

国际人道主义法下不同体系对武器的规则各异。条约法体系下,例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等,均强调对特定武器的限制或禁止。目前该体系下尚未就自主武器系统的具体规制问题达成有效共识。但自主武器系统作为一种武器平台,一旦将条约法下禁止或限制的任何特定武器以自主武器系统作为载体加以运用,同样会违反相关条约。而在习惯法体系下,《第一附加议定书》明确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武器和可能引起不必要痛苦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可见,工具论视角下自主武器系统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提供了合理性,至于系统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仍要从其研发、设计、使用等各个方面逐一进行审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