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18年发生的“孙杨拒检案”,近期终于暂告一段落,国际体育仲裁庭(CAS)对孙杨作出了禁赛8年的上诉审裁决,这也引起了社会尤其是体育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该案最大的争议点是:运动员是否有权以兴奋剂检查官资质不合规(未履行身份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检查。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制定的《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ISTI)第5.3.3条及第5.4.1条之规定,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以证明采样人员具备从运动员处采集样本的授权。主检查官(DCOs)还应持有标明其姓名、照片和证件有效期的补充身份文件。同时,检查主体(样本采集机构、检查官或陪护员)负有将以下内容告知运动员的义务,如:(1)进行检查所依据的授权文件;(2)样本采集类型以及样本采集前需要遵守的条件;(3)运动员的权利义务…… [2]
考虑到兴奋剂检查对运动员的基本权利(人身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带来的影响,上述告知义务规范的正确履行将是确保运动员样本真实可靠的保障,也是其程序参与权、知情权、参赛权得以实现的前提。然而,目前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规则,仅在检查程序环节规定了检查人员实施兴奋剂检查时,应当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官方授权书及履行其他内容的告知义务。但对于检查人员违反此类义务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该情况下,运动员能否据此拒绝兴奋剂检查?兴奋剂检查主体告知义务不作为所造成的程序瑕疵,是否会对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认定结果产生影响,有何影响,等等,规则均未提及。实践中,围绕兴奋剂检查主体告知义务不作为产生的争议也愈发激烈,上诉至CAS案件的判决结果亦无法统一。[3]可以说,目前体育界的兴奋剂检查告知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检查主体告知义务的不明确和相应责任的缺失,不仅使运动员的很多权利难以实现,还会对其已有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