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检查告知义务的主体
2026年07月27日
(一)兴奋剂检查告知义务的主体
兴奋剂检查属于反兴奋剂管制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按照WADC的释义,其包括了检查计划制订,样本的采集、收存及运送。顾名思义,在此过程中需要向运动员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即样本采集人员(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具体包括检查官(Doping Control Officers,DCOs)、采血官(Blood Collection Officers,BCOs)和陪护员(Chaperones)。检查官是经样本采集机构培训和授权,履行ISTI项下赋予DCOs 职责的官员;采血官指有资格并已获得样本采集机构授权从运动员身上采集血液样本的官员;陪护员,则是经样本采集机构培训并授权履行特定职责的官员,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职责:通知被挑选的受检运动员,陪同并观察运动员直至到达兴奋剂控制站,陪同并观察在兴奋剂控制站的运动员,见证及核实样本的提供过程等。[12]在我国,上述人员被统称为“检查官”,适用《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等规定,常规为尿样检查,只有在进行血样检查时,“检查官”才特指具备医师或护士资格的兴奋剂检查官。按照规定,为保证兴奋剂检查的专业性及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上述检查主体在实施兴奋剂检查前,均应出示有效证件和样本采集机构授权书,并履行ISTI规定的告知事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