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检查告知的对象

(二)兴奋剂检查告知的对象

从理论上看,兴奋剂检查告知的对象应当是与检查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即运动员。且ISTI第5章关于检查主体告知义务规定的章节标题为“Notification of Athletes”,所以一般认为“被选中参加药检的运动员”为检查主体告知的对象。除此之外,ISTI第5.3.8条还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样本采集机构、检查官、陪护员应当考虑在通知运动员之前通知相关第三方:(1)运动员为未成年人,(2)运动员残疾,或(3)运动员需要口译人员。因此,在特殊情况下,运动员的翻译人员、代表或队医等也可能被纳入被告知人范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