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检查告知的法律后果

(五)兴奋剂检查告知的法律后果

检查告知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兴奋剂检查程序中的一环,每一类告知行为都有其法律意义,也因此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影响兴奋剂检查行为的效力。兴奋剂检查主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合法有效,检查结果亦真实可采;检查主体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则应对检查主体产生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不利后果根据情节轻重也会有所不同,但目前规则并无具体规定。在“孙杨拒检案”一审中,国际泳联兴奋剂法庭(FINA Doping Panel,DP)作出认定,当晚针对孙杨进行检查的三人中有两人未获得适当授权(无法出示授权文件),因此使得整个样本采集活动不合法,也即不存在合法的血样,继而运动员一方砸碎血样保险箱的行为,也与违规行为擦肩而过。[15]明显地,DP裁定违反兴奋剂检查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将导致具体检查行为无效。相应地,运动员的拒检行为也不构成违规。但上述结论在后续的CAS上诉审中被推翻,CAS仲裁庭专家组一致认为,即使检查程序违规,运动员也应该在保持血样完整的前提下,事后对检查官身份和采集样本的合规性等提出质疑,而非在了解对相关后果的警告之后,作出摧毁样本容器的举措并由此导致之后的样本检测无法进行,就此认定孙杨构成“篡改兴奋剂管制”。[16]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不仅国际规则层面缺乏对“兴奋剂检查告知的法律后果”的规范,CAS对于检查告知程序违法的容忍程度也非常高,一般告知不作为或告知错误很难直接导致检查行为无效,运动员也不能因此拒绝检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