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会计

第一节 资源税 会计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1984年我国开征资源税时,普遍认为征收资源税主要依据的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平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向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或偏袒竞争中的劣者,或拔高竞争中的优胜者,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好;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