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2026年01月15日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征,凡是在纳税范围内的土地(农业用地除外),不论国家或集体,不论单位或个人,只要是非农业用地,都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目前,尚未对农村非农业用地计征。因此,该税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纳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郊区是指设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地区,不包括农村。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纳税范围是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其纳税范围是镇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其他村。(https://www.daowen.com)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土地测量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凡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面积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