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花和免税规定
2026年01月15日
五、贴花和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贴花必须遵守的规定
(1)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印花税票应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划销,严禁揭下重用。
(3)已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4)对已粘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时,采取两次纳税方法。签订合同时,先按每件合同定额贴花5元;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税,补贴印花。
(6)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已贴印花不得撕下重用,已缴纳的印花税款不得退税。
(7)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除补贴印花税票外,应处以应补印花税票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已粘贴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未划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未划销印花税票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https://www.daowen.com)
(二)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凭证。包括:
①由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所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③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