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出示传票
94.【要求出示文件或其他东西的传票】(a)无论何时,任何法院或任何警察局负责人认为,为了由该法院或警察局进行的有关调查、询问、审理或其他法律程序,出示文件或其他物品是必要的,该法院或警察局可向占有或收集这些文件或物品的人发出传票或书面命令,要求该人在传票或命令所述时间及地点出席和出示该文件或物品。
(b)任何根据本条而被要求出示文件或其他物品的人,如已安排他人出示该文件或物品而不是亲自出示的,则应被视为已遵守该项要求。
(c)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证据法》第123条和第124条的规定,适用于信件、明信片、电报或其他文件,或由邮政或电报当局保管的任何包裹或物品。(https://www.daowen.com)
95.【要求出示信件和电报的程序】(a)对任何被扣押的文件、包裹或其他物品,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或地区法院根据本法为调查、询问、审理或者其他程序,可以要求邮政或电报机关视情况将该文件、包裹或其他物品交给法官或法庭指定的人。
(b)对任何文件、包裹或其他物品,法官、警察局局长或任何地区警司认为据此目的需要的该物品,在该地方法官或法院发出命令前,可视情况要求邮电局对该文件、包裹或其他物品进行搜查和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