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裁判官的普通权力
三级裁判官的一般权力
(1)有权在本人在场的情况下,逮捕或指挥逮捕犯罪分子并将其拘留,第64条。
(2)有权逮捕或者亲自指挥逮捕第65条的违法者。
(3)有权批准逮捕令或命令撤销控告根据逮捕令第83条、第84条及第86条的被告人。
(4)有权在他面前的司法案件中发布公告,第87条。
(5)有权在他审理的案件中,附加和出售财产以及对附加财产的债权的司法处置,第88条。
(6)有权返还附着物,第89条。
(7)要求搜查信件和电报的权力,第95条。
(8)发出搜查令的权力,第96条。
(9)签署搜查令的权力——第99条所述的送达搜查令。
(10)命令非法集会予以解散的权力,第127条。
(11)使用民事力量驱散非法集会的权力,第128条。
(12)要求使用武力驱散非法集会的权力,第130条。
(13)**********
(14)在警察调查期间,准许拘留(不只是由警察拘留)某人的权力,第167条。
(14a)暂缓审理和亲自调查案件的权力,第202条。
(15)对在法庭上出席的罪犯的拘留权,第351条。
(16)***
(17)申请地区治安法院对目击者进行检查,第506条第2款。
(18)收回被没收的保证金,以便在第514条中地方法院出庭的权力,以及要求重新担保的权力,第514条A款。
(18a)第516条A款关于在调查或审判期间财产的保管和处置的命令的权力。
(19)就财产处置作出命令的权力,第517条。
(20)第525条出售可疑财产的权力。
(21)根据第539A条,要求宣誓书以支持申请的权力。
(22)第539B条规定的进行当地检查的权力。
二级裁判官的一般权力
(1)三级裁判官的一般权力。
(2)第155条赋予的权力,在裁判官有权审理或交付审判的案件中,命令警察调查罪行。
(3)第202条规定的暂缓审理、查询案件或者直接调查的权力。
一级裁判官的一般权力
(1)二级裁判官的普通权力。
(2)发出搜查令的权力,但在研讯过程中除外,第98条。
(3)签发搜查令,以发现非法拘禁人士的权力,第100条。
(4)维护和平需要安全的权力,第107条。
(5)要求提供良好行为保证的权力,第109条。
(6)解除保证的权力,第126条。
(6a)就当地滋扰发出命令的权力,第133条。
(7)就管理案件发出命令等权力,第145条、第146条及第147条。
(7a)在警察调查期间记录供词和招供的权力,第164条。
(7aa)在警方调查期间,授权警方拘留被拘留人士的权力,第167条。
(7b)举行研讯的权力,第174条。
(8)提审权,第206条。
(9)在无申诉时中止诉讼的权力,第249条。
(9a)在自行调查案件期间,有赦免从犯的权力,第337条。
(10)发出赡养令的权力,第488条及第489条。
(11)委托取证权,第503条。
(12)就没收的保证金追讨罚金的权力,第514条。(https://www.daowen.com)
(12a)要求提供新保释担保人的权力,第514A条。
(12b)将其转介的案件转介给另一裁判官的权力,第528(4)条。
(13)对初犯作出命令的权力,第562条。
(14)命令释放罪犯时作出通知居留地命令的权力,第565条。
根据第13条委任的分区裁判官的一般权力
(1)一级裁判官的普通权力。
(2)向土地持有人发出权证的权力,第78条。
(3)要求提供良好行为保证的权力,第110条。
(4)***
(5)第143条禁止滋扰重复的命令的权力。
(6)根据第144条发出命令的权力。
(7)授权副裁判官进行地方调查,第148条。
(8)命令警察调查可受理案件的权力,第156条。
(9)第173条警察办公室接受报告和通过命令的权力。
(10)***
(11)有权为在地方管辖范围内犯有在地方管辖范围以外罪行的人签发程序,第186条。
(12)受理投诉的权力,第190条。
(13)接收警方报告的权力,第190条。
(14)受理无诉案件的权力,第190条。
(15)将案件移交下级裁判官的权力,第192条。
(16)有权对二级地方治安法院记录在案的案件进行判决,第349条。
(17)第435(2)条赋予将下级法院的记录送交地方法官的权力。
(18)出售涉嫌或怀疑被偷财物等的权力,第24条。
(19)除上诉外,有权撤回案件、审判或者移送审判,第528条。
地方行政长官的一般权力
(1)分区法官的普通权力。
(2)要求交付信件、电报等的权力,第95条。
(3)对由邮政或电报机关保管的文件发出搜查令的权力,第96条。
(4)在煽动叛乱的情况下要求提供良好行为保证的权力,第108条。
(5)第124条释放应当维持治安或者品行良好的人的权力。
(6)为维持和平而取消债券的权力,第125条。
(6a)在某些个案中,不低于督察职级的警务人员有权下令进行初步调查,第196B条。
(7)简易审判权,第260条。
(7a)在案件的任何阶段赦免从犯的权力,第337条。
(8)在某些情况下撤销定罪的权力,第350条。
(9)第406条关于为维持和平或良好行为需要安全的命令的上诉的审理权。
(9a)拒绝接受或拒绝保证人的裁判官命令的上诉聆讯权力,第406A条。
(10)第407条第2类和第3类法官对定罪的上诉的审理或提出上诉的权力。
(11)要求记录的权力,第435条。
(12)命令对被驳回的申诉或被撤销的指控进行调查的权力,第436条。
(13)命令承诺书,第437条。
(14)向高等法院报告案件的权力,第438条。
(15)***
(16)***
(17)在特定情况下任命人为检察官的权力,第492(2)条。
(18)签发证人审查委员会的权力,第503条、第506条。
(19)聆讯根据第514条、第515条发出的命令的上诉或修订命令的权力。
(20)强制恢复原状或者诱拐妇女的权利,第5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