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诊断

四、诊断

(一)诊断标准

功能性肠病患者的腹痛或不适等症状与进食、排便相关,而功能性腹痛患者的腹痛症状与进食、排便等胃肠生理活动无关。因此,罗马Ⅲ标准将功能性腹痛从功能性肠病中单独列开,成为新的分类D,功能性腹痛现在成为功能性胃肠疾病分类中的独立疾病。

罗马Ⅲ诊断标准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项目:①持续或者基本持续腹痛;②与生理行为(进餐、排便或者月经)无关或者基本无关;③日常活动能力部分丧失;④疼痛不是伪装的(如诈病);⑤不满足其他能解释疼痛的胃肠道功能性疾病。在诊断前至少发病6个月,症状至少满足诊断标准3个月。(https://www.daowen.com)

(二)鉴别诊断

功能性腹痛患者的疼痛需与IBS、FD等功能性胃肠病相鉴别,IBS患者的腹痛部位多位于下腹部,而FD多为中上腹疼痛,其疼痛多为间歇性反复发作,而功能性腹痛患者的疼痛往往呈持续性;其他功能性胃肠病的发作及其缓解多与进食、排便等生理行为有关,而功能性腹痛患者的疼痛与胃肠道的生理活动无关。

功能性腹痛除需与其他伴有疼痛的功能性胃肠病相鉴别以外,更应注意与以疼痛为主要表现的胃肠道器质性疾病相鉴别。功能性腹痛的病程通常较长,患者对疼痛的描述多带有感情色彩,疼痛部位弥散,可伴有躯体化症状。而器质性疾病的病程通常较短,疼痛性质明确,部位精确。“闭眼征”对两者的鉴别有一定意义。如果功能性腹痛患者出现发热、贫血、腹块及体重下降等“报警征象”时,应及时进行结肠镜,腹部超声等相关的检查,以排除器质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