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平到合作意味着国家需求层次的提升
从这样一个格局上看,每一个国家的独立生存是最基础的。互利合作,形成一个全球的治理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是一个较高的阶段或层次。在这种逻辑范式下讨论国家之间的交往方式和国际法治的层次就有了一个清晰的脉络。由上文所述,中国的国际法治观从和平共处到合作发展,再到全球治理,正体现了从低级需求向高级需求实现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首先要保障自己的存续,即满足自己的安全需求。在满足安全需求的基础上,我们开始追求和平,只有在一个和平的、稳定的国际环境中,我们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才有能力去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才能考虑自身的发展问题。因此,在冷战时期,我们一直倡导维护世界和平,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我国开展外交活动的指导方针。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世界局势愈加理性化,国家之间的冲突有限,维持着和平的国际环境,在这种态势下,合作与发展成了时代的主题。根据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国家与国际社会是在持续互动中建构的。[92]随着国际经济相互依存关系的发展,以及更具战略性的国际环境的形成,一个国家的行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利益,这就增加了国际合作的必要性。[93]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国家之间来往密切,合作共赢,又实现了更高层次的需求。在此基础上,21世纪以来,中国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积极构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全球治理,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正是为世界提供公共物品,是国家自我价值的实现,也是实现国际法治最高层次的必经之路。(https://www.daowen.com)
虽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不同层次要按照次序实现,由低层次到高层次的需求呈现出一种递进的关系,低级需求未实现的情况下,高级需求无从谈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高层次需求的实现并不意味着将低层次的需求彻底剥离,即使实现了最高层次的需求,低层次的生存需求、安全需求对一个国家来说仍然是最根本的基石。这也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直具有蓬勃生命力的内在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