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应税消费品
2025年09月26日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征税规定如图5-2所示。
图5-2 金银首饰的征税规定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做出有利于纳税筹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案例解析】
泰达小汽车生产厂,正常小汽车的出厂价为168000元/辆,排量为1.8升,其适用税率为5%。而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1200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150辆。两种销售方式税负对比如下:
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168000×150×5%=1260000(元)
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120000×150×5%=900000(元)
由此,企业可节税1260000-900000=3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