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分开税率纳税筹划的技巧

二、分析分开税率纳税筹划的技巧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所谓“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时,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最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例如化妆品的税率规定,如图5-3所示。

图5-3 化妆品的税率规定

由于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其内部各分厂所属的商店、劳务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销售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定价,达到整个联合企业纳税筹划。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不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当企业兼营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且尽量避免这些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如果一定要将适用不同税率的版税消费品组合销售,则企业也应采用一定办法规避。以糖果公司为例,可以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将消费品购买的不同种类的糖果临时组合成糖果礼盒,公司依然分别核算不同种类糖果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这样,既销售了“组合装糖果礼盒”,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高税率的部门转到低税率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案例解析】

某厨卫厂将进口刀具、料理机、煮蛋器等组成厨房套装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一套进口刀具200元、一个料理机200元、一个煮蛋器80元;一组金属汤勺20元、一个不锈钢碗10元、一个不锈钢托盘10元。假设进口刀具消费税税率为20%,其余厨房用品消费税税率为8%,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200+200+80+20+10+10)×20%=104(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为:200×20%+(200+80+20+10+10)×8%=40+25.6=65.6(元)。每套厨房套装节税额为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