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解析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就是鼓励企业加以利用。一般地说,税收优惠政策有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等,企业经营者通过合理筹划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如图6-1所示。

图6-1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图6-2所示。

图6-2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六方面条件的企业,如图6-3所示。

图6-3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当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案例解析】

某小型微利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每年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在临界点30万元上下税赋差异很大,此时纳税人应做好纳税筹划。如果将年度所得税额控制在30万元内,就可以享受20%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