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的纳税筹划技巧

二、以物易物的纳税筹划技巧

税法规定,以物易物收货单位可以“凭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被税务机关进行计税价格调整,那么,货物价值相等,销售税额与进项税相同,增值税为零;同样,在计算所得税时,销售收入与购货成本相同,也不产生所得税款。

利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少做销售收入。当甲、乙两个企业各自均需要对方的产品时,在购销时往往实行“以物易物”的销售方式,双方通过协商均以低价出售,这样便可以在双方利益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双方都可以通过低价销售达到少纳消费税的目的。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