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的股权投资收益包括持有收益(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被投资方税后利润分配收益,即股息性所得)和转让收益(转让或者处置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
股权投资收益根据收回的方式不同区分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而收回的称为股息性所得,通过股权转让而收回的称为股权转让所得。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