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分配后转让的纳税筹划技巧
2025年09月26日
二、先分配后转让的纳税筹划技巧
现行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若外国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先进行股利分配,合法地使转让价格降低,则可以节税;对于受让方来说,也可以用较低的价款取得相同的股权。
对于持有收益,税法规定应当避免重复征税,即按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差异补税。而转让收益属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应当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能够合法地将转让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则可以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只有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才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因税率差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是要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但是要注意若投资者为个人,则要求企业必须是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均不能进行上述筹划。股利分配不能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否则就会得不偿失,若影响太大,可能还会使投资者望而却步。在筹划过程中我们看到双方都获得了好处,对股权转让者而言,获取筹划收益是目的,是理所当然的,而股权受让者则是搭了便车,在商业中这也可视作转让方对受让方的一种让利。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先分配后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法就没有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