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和完善精神障碍者的心身健康权

(三)实现和完善精神障碍者的心身健康权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健康权保障,目前采用的方式是消除其主观心理障碍,帮助其进行社会功能康复。以下将具体介绍我国目前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心理健康权的相关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探讨其完善路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以社区康复为基础的制度

该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2.三级预防制度

(1)一级预防(primary prevention)即病因预防。通过消除或减少病因或致病因素来防止或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属于最积极、最主动的预防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增进精神健康的保健工作,充分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和宣教,及时提供正确的心理咨询服务,提高人们对精神健康的自我保健,是减少与各种应激因素有关的心理障碍发生的有效途径;二是加强遗传咨询,防止近亲结婚,减少精神障碍发生率;三是对一些具有易患精神障碍的“高危人群”,包括具有特殊心理素质者和从事高心理压力职业者,应采取特殊的心理干预措施,提供心理宣泄的途径,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出现;四是定期进行精神障碍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精神障碍在人群的发生率、发病规律、影响因素和分布情况,结合地区人口构成的变化,为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进行决策,从宏观上为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提供依据。

(2)二级预防(secondary prevention)。重点是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并争取疾病缓解后有良好的预后,防止复发。由于许多精神障碍具有慢性或亚急性起病、症状隐匿、临床表现缺乏明确特征性等特点,往往失去及时干预的机会。因此,二级预防是精神障碍防治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其主要内容包括:其一,积极、深入并有计划地向群众宣传精神障碍的有关知识,提高人们早期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尽早发现精神异常者。同时,要改善人们对精神障碍以及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及时就医,把疾病控制在萌芽状态。其二,对确认或可疑的精神障碍者,指导患者及家属及时就诊,明确诊断,积极治疗,争取使疾病达到完全缓解。同时,积极进行随访与巩固治疗,减少复燃和复发。其三,在综合医院内设立精神科和心理咨询科,做好会诊—联络和咨询及培训工作,帮助非精神科医师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精神障碍患者。(https://www.daowen.com)

(3)三级预防(tertiary prevention)的要点是做好精神残疾者的康复训练,最大限度地促进患者社会功能的恢复,减少功能残疾,延缓疾病衰退的进程,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其主要内容包括:其一,积极谋求各级政府部门对精神疾患的重视和支持,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构成精神障碍防治康复体系,为减少精神残疾、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生活保障提供帮助。其二,对经过治疗、病情趋于稳定的患者,进行多种形式的心理治疗和康复训练。让患者正确认识疾患,进一步正确认识自己,克服性格弱点,正确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心理社会问题和矛盾。同时,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防止疾病恶化,努力减少残疾,使患者最大限度地恢复心理和社会功能。其三,建立各种工娱治疗站、作业站、娱乐站,对患者进行各种康复训练,同时进行健康教育和疾病咨询,使患者早日恢复家庭生活和社会功能。其四,做好出院患者的定期随访工作,使患者能够接受及时而有针对性的医疗指导和服务。调整出院患者的生活环境,动员家庭成员支持和参与患者的康复活动,指导家庭成员为患者制定生活计划,努力解决患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和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其五,关心和满足精神障碍患者的合理要求,重视心理、社会环境对疾病预后、复发的影响。想方设法,妥善解决精神障碍患者以及精神残疾者恢复工作或重新就业,对支持其心理状态与投身于社会大环境接受锻炼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心理障碍的预防中,三级预防计划仅仅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行为,还是如一级和二级预防计划那样,是真正起预防作用的计划?当前,在这个问题上还存在着争议。有人主张,即使精神病患者已丧失治愈的希望,也应该执行三级预防计划。即使这样做会所得甚微,如果用同样的人力、财力去搞初级或二级预防计划,更有可能见成效,亦应坚决搞三级预防计划。与此相反的意见则主张,优先执行初级预防计划,把力量用在儿童身上。在他们看来,着眼未来是一种很合算的投资。

3.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法制度,保护精神病人的心身健康权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为了协助世界各国保障精神病人的健康权,在引导各国制定精神卫生法的过程中规定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即“保护与改善精神病人健康照护原则(Pri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Mental Illnes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Mental Health Care)”。该原则宣示了如何在精神医学照护领域建立最低基本人权的标准,在国际上被用来当作监督各国对精神病人精神健康权保障的标尺,并且在许多国家被参考作为精神卫生法立法架构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有两大重点内容:第一方面是保护精神病人的精神健康权;第二方面是改善精神病人的精神照护标准。在此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颁布了《精神疾病病人人权促进指引》(Guidelines for the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of Persons with Mental Disorders)。在该项国际规范中明确了“保护与改善精神病人健康照护原则”的十项具体内容(Mental Health Care Law:Ten Basic Principles):①精神健康的促进与精神疾病的预防原则;②基本精神健康照护的可及性原则;③符合国际接受的精神健康评估原则;④精神健康照护权最少限制原则;⑤精神病人医疗自主决定者资格认定原则;⑥精神病人具有医疗自我决定权原则;⑦精神病人具有受协助使用自我决定的权利原则;⑧设立监督审查权利限制程序原则;⑨设立自动定期审查机制原则;⑩尊重法律例外规定原则。

我国《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精神障碍者的相关权益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然而,对精神障碍者的管理,涉及残联、卫生、民政、公安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联动管理本身就会加大对精神病人相关权益保障的难度,目前颁布的《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者健康权的照护力度又显然是不够的,该部法律更多关注的是精神病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时如何防范的问题,对于大多数精神病医院尊崇的“健康生活,从心开始”的理念,也就是关注精神障碍者心理健康的方面更是无从推进。因此,《精神卫生法》应当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的“保护与改善精神病人健康照护原则”及《精神疾病病人人权促进指引》,在这些国际规范的指引下更多地关注精神障碍者的健康权保障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对精神障碍者相关人格权诸如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及人性尊严的保障,为精神障碍者这个特殊群体“禁锢”与“囚禁”的人生送去一抹人文的温暖与关怀。

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于健康权的促进与保护中,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提升了中国的健康权保障水平,使中国人权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以全民健康来促进全面小康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支撑。其中,“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这一政策强音把卫生和健康工作提高到国家战略水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指出:“健康是生命的基础、幸福的基础,也是生产力的基础,维护国民健康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七篇第二十五章也作出了加强健康法治建设的规定。2017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健康事业的发展与人权进步》白皮书,要求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健康权,构建符合国情的健康权保障模式。因此,要实现健康中国的伟大梦想,我们的国家和各级政府就应做到“健康入万策”,同时,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在健康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要将维护公民健康权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心身健康权,重视和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对该特殊群体心理健康权的保障模式作为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