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Arthur Shafer,“Waiting for Romanow:Canada’s Health Care Values Under Fire”,Ottawa:Canadian Centre for Policy Alternatives.
2.杨忠伟:《人类健康概念解读》,载《体育学刊》2004年第11卷第1期。
3.曾承永:《健康概念的历史演进及其解读》,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年第30卷第5期。
4.邢东民、张锦娟:《健康概念探讨和思考》,载《社会医学杂志》2005年第11期。
5.朱志贤:《心理学大辞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6.郭亨贞、谢旭、王怡:《刍议现代健康概念的分层》,载《西北医学教育》2006年第2期。
7.曾承志:《健康概念的历史演进及其解读》,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8.刘民权、顾听、王曲主编:《健康的价值与健康不平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9.汪劲、田秦等:《绿色争议——环境的法律保护》,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
10.[德]恩格斯·卡西尔:《人文科学的逻辑》,沉晖、海平、叶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徐迅雷:《辨明非科学非理性的舆情漩涡——以崔永元、方舟子“转基因之争”为例》,载《青年记者》2014年第6期。
12.Eleanor D.Kinney & Brian Alexander Clark,“Provisions for Health and Health Care in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W0dd”,Comer Int L.J.2004.
13.林明昕:《健康权——以“国家之保护义务”为中心》,载《法学讲座》2005年第3期。
14.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5.郭瑞明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6.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7.马特、袁雪石:《人格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8.龙卫球:《民法总论》(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9.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0.Judith Ashef,“The Right to Health:A Resource Manual for NGOs”,http://www.Commat.org/images/stories/reports/right to health/www.pdf.
21.徐玮娅:《论老年人健康权》,载《法制博览》2010年第4期。
22.郑智航:《论老年人适当照顾权中的国家义务》,载《江海学刊》2014年第4期。
23.付贤禹、袁维勤:《老年人健康权直接保障义务之让渡——从政府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转变》,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24.《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
25.《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
26.王艺潼:《中国妇女健康权保障刍议——以人权为视角》,延边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27.齐延平主编:《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8.曹若愚:《论残疾人的法律保护——以美国法为参考》,山东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29.立雄、兰花:《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30.郭春燕:《论新医改制度对公民健康权的保障》,吉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31.[美]维克托·R.福克斯:《谁将生存?健康、经济学和社会选择》,罗汉、焦艳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该白皮书不仅表明了我国政府承认人权的价值与合理性,而且向世人展示了我国在人权保护与发展上的重要成就。
[2]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
[3]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认为,健康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是一种重要的可行能力。
[4]学者张铁民早在1992年就提出健康是人类的基本需要,是躯体的、心理的、环境的和行为的相互适应与协调的良好状态。
[5]本章列举其他学科几种有代表性的健康概念如下:生态学的观点认为,健康是人和生态之间协调关系的产物;统计学的观点认为,健康是测量结果在正常值范围内的身体指标和心理指标所标明的状态;流行病学的观点认为,健康是宿主对环境中致病因素具有抵抗力的状态。
[6]Arthur Shafer,“Waiting for Romanow:Canada’s Health Care Values Under Fire”,Ottawa:Canadian Centre for Policy Alternatives,2002,p.10.
[7]该说从现代医学角度界定生物意义上的健康仅限身体健康,并通过预防医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发展来维护人类的身体健康。
[8]该说从心理学角度认为健康除了身体健康外还包括心理和精神意义上的心理健康,并研究怎样维护人的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的协调发展。
[9]这个定义将人类对疾病、自身和生存环境的认识相统一,是认可度较高的健康概念。总而言之,目前影响最大的对健康的定义莫过于世界卫生组织1946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章程中的定义。它将健康定义为:“不只是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是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据此,完整的健康概念应包括生理、心理和社会三方面的良好和完满,而不仅仅是没有病态,许多学者都认为这是最为精准的健康概念。杨忠伟:《人类健康概念解读》,载《体育学刊》2004年第11卷第1期,第33页。
[10]进入20世纪中期以后,健康的内涵不断发展,由过去单一的生理健康(一维)发展到生理、心理健康(二维),又发展到生理、心理、社会良好(三维)。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著名的健康三维概念,即“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而是身体的、心理的和社会的完美状态”。美国学者F.D.沃林斯基更是进一步丰富了健康的三维概念,从健康、不健康两种健康状况的模式中分解出六种健康状况。即悲观、社会方面不健康、患疑病症、医学上有病、长期受疾病折磨、乐观。这个概念虽然涵盖面包罗万象,但是并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保护,况且本章从法律上进行研究作为健康权客体的健康概念并不需要这么宽泛的概念。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进一步定义了四维健康新概念,即“一个人在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健康和道德健康四个方面皆健全”。曾承永:《健康概念的历史演进及其解读》,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年第30卷第5期;张静:《自尊问题研究综述》,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https://www.daowen.com)
[11]随着健康权外延的进一步扩大,美国社会学学者M.R.莱维提出“五维健康说”,具体内容如下:①具有增进健康的生活方式;②注意身体健康;③社会健康;④情绪健康;⑤精神与哲理健康。邢东民、张锦娟:《健康概念探讨和思考》,载《社会医学杂志》2005年第11期,第34页。
[12]1989年提出健康新概念后,世界卫生组织还提出了“健康”应具备的标准,它们包括:①有足够充沛力,能从容不迫地应付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压力,而不感到过分紧张;②处世乐观,态度积极,乐于承担责任,不挑剔事物的巨细;③善于休息,睡眠良好;④应变力强,能适应环境的变化;⑤能抵抗一般性感冒和传染病;⑥体重得当,身材匀称,站立时,头、肩、臀位置协调;⑦眼睛明亮,反应敏锐,眼睑不发炎;⑧牙齿清洁、无空洞、无痛感、齿龈颜色正常、无出血现象;⑨头发有光泽,无头屑;⑩肌肉、皮肤富有弹性,走路轻松。转引自朱志贤:《心理学大辞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6页。
[13]《现代汉语词典》将健康内涵界定为:人的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与疾病。
[14]本章出现的生理健康与身体健康、躯体健康及体质健康的用语视为同一语境下的概念。
[15]本章出现的心理健康与精神健康都是同一语境下的概念。
[16]正如社会学家特沃德儿的观点:健康的任何一种定义都应该首先是社会性的,而不是生物性的,必须被看成是一种社会规范,由社会标准来决定健康定义的部分,要比由生物学标准来决定健康定义的部分大。
[17]郭亨贞、谢旭、王怡:《刍议现代健康概念的分层》,载《西北医学教育》2006年第2期,第135页。
[18]曾承志:《健康概念的历史演进及其解读》,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第618页。
[19]刘民权、顾听、王曲主编:《健康的价值与健康不平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4页。
[20]汪劲、田秦等:《绿色争议——环境的法律保护》,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21]人类通过工具的应用使自身成为凌驾于万物之上的主宰,但是人类为了主宰物理世界而发明的科学技术,最终导致人类的自我丧失,在人类领域失去了大自然原有的那种宁静。[德]恩格斯·卡西尔:《人文科学的逻辑》,沉晖、海平、叶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页。
[22]1997年1月15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加快卫生立法步伐,完善以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
[23]1999年卫生部发布的《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第2条规定,健康相关产品是指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其他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2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指南,是全球公认的食品安全评价准则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食品贸易争端的仲裁依据。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目前尚未显示转基因食品批准国的广大民众食用转基因食品后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何种影响。”欧盟委员会历时25年,组织500多个独立科学团体参与的130多个科研项目,结论是“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并不比传统育种技术危险”。为了尽可能监控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转基因食物应进行具体个案的严格风险评估,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每个国家让新的转基因产品进入市场前都应确保其已经过了严格规范的评估。徐迅雷:《辨明非科学非理性的舆情漩涡——以崔永元、方舟子“转基因之争”为例》,载《青年记者》2014年第6期,第11-13页。
[25]“心健康与社会适应说”这个定义抓住了健康的全部表现维度,但是作为一种定义,它可能过于宽泛而让国家政策的制定者难以描述与执行国家承担的健康保障责任。Eleanor D.Kinney & Brian Alexander Clark,“Provisions for Health and Health Care in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W0dd”,Comer Int L.J.2004,p.289.
[26]“社会适应性因个人敏感程度不同,因人而异,似不宜作为健康基本权利中健康概念的法学上定义。”林明昕:《健康权——以“国家之保护义务”为中心》,载《法学讲座》2005年第3期,第28页。
[27]在法律上界定健康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张:第一种是生理健康说,认为健康系生理机能的完好,不包括心理之机能;第二种是生理、心理健康说,认为健康是指身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上的良好状态,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28]郭瑞明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
[29]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30]马特、袁雪石:《人格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31]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32]龙卫球:《民法总论》(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页。
[33]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3页。
[34]林明昕:《健康权——以“国家之保护义务”为中心》,载《法学讲座》2005年第3期,第28页。
[35]Judith Ashef,“The Right to Health:A Resource Manual for NGOs”,载http://www.Commat.org/images/stories/reports/right to health/www.pdf,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16日。
[36]正如1971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已经在《临时宪法》第二章“联邦的根本社会经济基础”第16条中确定了社会特殊群体的健康权主体地位,其中包括儿童和母亲、未成年人以及因患病、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年老或被迫失业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等。具体内容是:“社会有责任保护儿童和母亲,保护未成年人以及因患病、丧失工作能力、年老或被迫失业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37]徐玮娅:《论老年人健康权》,载《法制博览》2010年第4期,第38页。
[38]郑智航:《论老年人适当照顾权中的国家义务》,载《江海学刊》2014年第4期,第25页。
[39]付贤禹、袁维勤:《老年人健康权直接保障义务之让渡——从政府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转变》,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第29页。
[40]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
[41]王艺潼:《中国妇女健康权保障刍议——以人权为视角》,延边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10页。
[42]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其一,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其二,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其三,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的可获得的技术、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的饮用水,并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其四,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其五,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的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其六,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第3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有效的、适当的措施,以期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风俗。《ICESCR公约》第25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心身健康的目的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的定期检查。《ICESCR公约》第10条规定,雇佣儿童从事对他们的健康有害或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佣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43]《经社文权利公约》第五号一般性意见的第9条指出,对残疾人,政府应当加倍努力,不停留在仅仅不采取可能会对残疾人有不利影响的措施上。针对这一极受打击并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是:采取积极行动,减少结构性不利条件,并酌情给予残疾人优惠待遇,以使所有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并处于与其他人平等的地位。这意味着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源,采取各种各样专门的针对性措施。
[44]《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规定,“各国应确保对残疾人特别是对残疾的幼儿和儿童,如同其他成年人一样,在同一系统内向他们提供同样水平的医疗护理”。《残疾人权利宣言》第6条也作了如下规定:残疾人有权接受医药、心理和机能治疗(包括安装假肢和假体),接受医疗和社会复健、教育……以充分发展他们的能力和技能,并加速他们参与社会生活或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我国于1991年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第二章整章规定了与残疾人康复有关的条款。
[45]齐延平主编:《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2页。
[46]曹若愚:《论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以美国法为参考》,山东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27页。
[47]立雄、兰花:《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48]2005年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制定《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及实施细则、《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康复人员培训学分管理办法》《社区康复协调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明确了残疾人联合会系统康复人才的培养目标、原则、内容、形式、组织管理、考核评估、经费筹措和管理等相关要求。程凯:《我国残疾人工作的回顾与展望》,载《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3期,第23页。
[49]Heman Beye,“Health and Human Right in Prison”,载http://icrc.org/web/eng/siteengO.Nsf/html/59N8YX,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9日。
[50]1994年,约60%的加利福尼亚人投票赞成第187号决议,据此决议,该州只为非法居住的移民支付紧急医疗费用。在荷兰,一项特别法案将非法居住的移民排除在公共健康服务之外,仅在紧急情况下向他们提供服务。而且,比利时仲裁法院于1994年裁定,被明令离开比利时领土之后仍滞留那里的外国人,在此日期的一个月后,除紧急医疗援助外,不能再接受公共福利中心的援助。同时,有些国家已经在宪法中承认获得紧急医疗服务的权利,例如《南非宪法》。郭春燕:《论新医改制度对公民健康权的保障》,吉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
[51]有关少数民族健康权益保护的最新国际规范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少数民族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21世纪议程)》(1992年),特别是第26章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第一部分第20段,要求各国采取一致的积极措施,确保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尊重少数民族的各项人权。
[52][美]维克托·R.福克斯:《谁将生存?健康、经济学和社会选择》,罗汉、焦艳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