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对精神障碍患者身心健康权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析

(二)我国目前对精神障碍患者身心健康权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析

1.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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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精神障碍患者心身健康权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评析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对患有精神疾病人群的保障力度非常大,甚至是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相对地,对于学生、老年人、高危高压职业人群的精神健康预防和保障机制欠缺,几乎都是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的。首先,一个精神卫生机制完善的社会,应当具有精神卫生监督机制,这里的监督机制不单是对精神治疗、心理咨询等从事精神卫生相关人员的监督,更是一种社会状态的监督,当前我国并没有可以调查到的准确数据来显示国民精神的具体情况,缺少这种信息基础就无法准确地对社会普遍存在的精神问题进行调节、治理。其次,一个精神卫生机制健全的社会,应当具有社区康复功能,如果要进行比喻,就像是水在海中的自净功能。对比美国、日本的法律,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左右就开始实行社区康复机制,而日本也在1995年开始设定社区康复质量的目标。虽然我国在199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了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却没有体现这一点。当然,要实现对精神疾病人群的社区康复功能,需要群众、相关工作人员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最后,笔者认为我国虽在法律和相关文件中对心理咨询机构、精神疾病治疗机构有所提及,但并不完善,或者说在社会中并没有体现得很完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其一,部分心理咨询人员和部分精神疾病治疗人员虽然通过了等级考试、从业资格考试等种种方面,但面对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他们并不能很好地发挥所学,或者不能很好地处理所遇到的问题,导致治疗低效化或者无效化,甚至恶化。其二,我国对于心理咨询的普及仍然不完善:一方面是由于群众对心理咨询或精神疾病治疗存在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更是对高额的费用望尘莫及。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患有不同程度精神疾病的人群占总人数的75%,进行治疗的只有不足15%,治疗后康复或者好转的更是屈指可数。大部分群众面对自己患有的轻微程度的精神疾病,选择消极处理或不处理,这充分体现了民众对心理咨询或精神疾病治疗存在抵触情绪。因此,我国精神卫生健康发展和精神障碍者心身健康的保障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