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精神障碍者心身健康权的法律保障
医学上的精神类疾病患者,又名精神障碍患者,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患者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因此,在法律层面,部分精神障碍患者被归为残疾人。对于精神残疾,是有界定标准的,目前由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鉴定标准为: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具体鉴定标准略)。我国鉴定标准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该文件中所有精神残疾标准均需要符合“一年以上未痊愈”。因此,对精神障碍者心身健康权的保障应当属于特殊群体心身健康权保障的范畴,并且应当重点参照残疾人心身健康权的相关保障措施予以规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