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与监护制度
1.监护的起源与含义
“监护”一词起源于拉丁语中的“Tutela”。通说认为,监护起源于罗马法,“Tutela”是罗马法中的保护神。根据罗马法,有多种形式的监护权(“guardianship”or“tutelage”),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和妇女。之后的《十二铜表法》确立了“保佐”制度,主要针对精神障碍者和挥霍人的财产。“监护”和“保佐”发展到帝政后期,已融为一体,不再区分。塞尔维将监护定义成“由市民法赋予的、对那些因年龄原因不能自我保护的自由人给予保护的一种权利或权力”。[1]
监护制度发展到今天,由于我国立法中不对亲权和监护权进行区分,采取广义监护的概念,法学理论对监护的定义基本一致。“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其他定义可能在被监护人的范围和表述上稍有不同,但是可以看出,学界认可监护是对特定人群合法权益的保护。
2.监护法律制度(https://www.daowen.com)
监护法律制度是一种规范模式,这种规范模式中包含着动态运作的因素,即监护权、监护行为、监护法律关系。
监护权的性质起到了明确监护人法律地位的作用。学界通常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权是一种权利,因为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监护人,其必须与被监护人有特殊关系,因此监护权是身份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监护人负担的是单纯的义务,因此监护权是一种义务。第三种观点认为监护权是一种职责,因为监护权纯粹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利益。王利明教授认为监护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力,因为监护权的行使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权力”的本意相同。[2]第四种观点认为监护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监护人在义务的范围内享受一定的权利。根据以上四种观点,本章同意第三种观点。首先,《民法总则》监护一章中多次提到监护的职责,所以认定监护权为一种职责更加适宜。其次,监护人对于监护权的行使,是对监护人的保护,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就像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权是一种职责,监护人的监护权也是一种职责。因此,监护权是一种职责的观点更能体现监护制度本身的意义。
监护人想要行使监护权,必然产生的是监护行为和监护法律关系。监护行为是指,监护人使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的行为。同样地,监护法律关系是指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受监护制度相关法律规定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立法体系可以看出,我国的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正如上文所说,监护权、监护行为、监护法律关系三个元素的动态运作构成了监护制度,虽然我国学者对监护制度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本章综合这三种元素的性质,同意此种对监护制度的定义,即“监护制度,是指为未成年人和特定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设立的私法保护制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