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精神障碍者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监护制度的目标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和干扰往往不存在清晰的界限。通常情况下,监护人是出于利益最大化或以被监护人的意愿为基础,做出意思表示,起到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在被监护人不做出意思表示或者做出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意思表示时,监护人对其意思表示的补正或修改也是对被监护人自主权的侵犯。任何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都需要法律理论的支撑,因此监护制度需要理论来赋予其将自治转为他治的正当性。

1.法律家长主义

英国历史学家泰洛曾说:“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政局和警察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5]而20世纪的英国政府参与公民生活的程度,已经达到“从摇篮到坟墓”。“在我们的法律当中,不论是刑法还是民法,都有很多家长主义的影子。”[6]我国也是如此,在社会法领域中,家长主义比比皆是,例如《劳动法》中规定了孕妇、儿童不能从事的劳动类别。在私法领域中,也不能忽视家长主义的存在,例如《合同法》中就规定了免责责任、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等。

“法律家长主义分为软法律家长主义和硬法律家长主义两种。”[7]软法律家长主义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受“不真实的选择”所带来的危险,这些“不真实的危险选择”通常是因为强迫、虚假信息、意思能力欠缺、误解等原因作出的。如果一个人没有认识到他的选择会带来怎样的危险,那么他人就有权力阻止他的自由。而硬法律家长主义则防止当事人受到法律认为他们不应受到的损害,即使当事人已经充分了解信息,做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论软法律家长主义还是硬法律家长主义,都具有这样的特征,即在对个人权利或自由限制的基础上,增加个人利益,防止自我伤害。

法律家长主义的存在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其一,自由和利益本身并非对立关系,二者的价值也不是此高彼低。这种状态给外来干预提供了可能。其二,如果对自由的限制能带来更大的自由,那么这种限制被认为是正当的。如果将自由划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8]那么为了扩大积极自由而限制消极自由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其三,自现代以来,法律假设人是“理性经济人”,每个人都是“自由而平等”,但事实并非如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贫富强弱的差距,这种差距使得某些人不能享受到自由,因此法律家长主义有其存在的价值。

中国在封建社会时代一直奉行家长制度,近代法制的变革也是被动的、以政府引导为主。法律家长主义在中国有其存在的根基,完全可以成为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2.自我决定权理念和正常化理念

现代对于包括残疾人在内的人权保护,使得“自我决定权理念”和“正常化理念”逐渐成为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础理论。(https://www.daowen.com)

每个人自由的边界是不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这就意味着,每个人在不妨碍他人的领域中,其自主决定应被尊重。自我决定权是生而为人的尊严,也是精神障碍者融入社会的关键。监护制度有一部分的价值是其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交易安全,实际上,旧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多从此种目的出发,因此我们应时刻警惕,精神障碍者不是被提防的不稳定因素,而是权利的享有者、社会的参与者。精神障碍者虽然因为精神障碍而导致了意思能力的欠缺,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仍然应被尊重。可是,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正是由于自主决定权理念的发展。

正常化理论(Normalization)提出了“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的要求,正常化理论对自主决定权理念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即对于精神障碍者的尊重要足以使其融入社会生活。精神障碍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部分,不是人类社会单方面付出的对象,其要求的不仅仅是治愈,而且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过正常人的生活,参加正常人的活动”[9]是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追求,或者说,精神障碍者本身就是正常的。基本上,各国民法都赋予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所必需的行为能力和单纯获利的行为能力。

3.最佳利益和最小限制理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比例原则”与最佳利益和最小限制理论极为相似,最佳利益和最小限制理论又称必要性原则。所有冲突的解决都离不开价值的判断,监护制度也是如此。如何确定哪种决策最符合被监护人的利益?最佳利益和最小限制理论为价值判断提供了依据。最佳利益和最小限制依据广义的比例原则分为三个层次:一个行为必须能够达到目的;在所有能达到目的的行为中,必须选择侵害最小的;该行为不能造成过度侵害。

4.补充性原则

尽管法、德、日、英、美等国纷纷提高意定监护在监护制度中的地位,但是这些国家都没有放弃法定监护制度。法定监护由监护的唯一方式逐渐转变为意定监护的补充,但这也同时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在监护制度中不可缺位。若没有国家公权力对监护制度的补充,监护人很难优先考虑被监护人的利益。正如公权力不能任意侵入私权利领域,公权力在监护制度中受到补充性原则限制。

从以上四种监护制度的基本理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基本理念的重点在于被监护人的尊严、权利,而不是维持稳定和保护交易的另一方。我国的监护制度发展也应从上述基本理论出发,进一步保护精神障碍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