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汪建荣、沈洁等:《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
2.Langmuir AD,“The Surveillance of Communicable Diseases of National Importance”,N Engl J Med,1963(268).
3.杨功焕、万超群、曾光:《流行病学知识问答》,载《中华流行病学》1997年第4期。
4.谭红专主编:《现代流行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版。
5.周蔚、肖水源:《国外精神卫生监测的发展概况》,载《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4年第1期。
6.马特:《个人资料保护之辩》,载《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7.蔡宏伟、龚赛红:《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述评》,载《医学与哲学》2017年第5期。
8.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9.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
10.郑文明:《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遗忘权》,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5期。
11.[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12.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周旺生:《论法律利益》,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5.叶必丰:《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7年第1期。
16.胡玉鸿:《社会和谐与利益平衡——法律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之论证》,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6期。
17.陈新民:《德国公法理论基础》(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8.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9.张甘妹:《犯罪学原论》,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
20.刘刚:《风险规制:德国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1.李友根:《论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属性——兼论预防性法律责任的生成》,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
22.[美]亚伯拉罕·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龚华、杨建章:《精神病患者歧视问题调查及干预》,载《中国误诊学杂志》2008年第10期。
24.王辉:《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立法目的刍议》,载《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
25.王岳:《精神卫生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
2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7.[日]甲斐克则:《医疗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刑事法问题——以精神鉴定医泄露秘密案最高裁决定为契机》,刘建利译,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5期。
【注释】
[1]汪建荣、沈洁等:《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9页。
[2]Langmuir AD,“The Surveillance of Communicable Diseases of National Importance”,N Engl J Med,1963(268):182-192.
[3]杨功焕、万超群、曾光:《流行病学知识问答》,载《中华流行病学》1997年第4期。
[4]谭红专主编:《现代流行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版,第313-322页。
[5]周蔚、肖水源:《国外精神卫生监测的发展概况》,载《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4年第1期。(https://www.daowen.com)
[6]我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共分6级。其中0-2级不予赘述;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还是公共场合。
[7]载http://news.163.com/16/0128/20/BEENEMCA00014AED.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12日。
[8]马特:《个人资料保护之辩》,载《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9]蔡宏伟、龚赛红:《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述评》,载《医学与哲学》2017年第5期。
[10]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11]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12]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
[13]郑文明:《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遗忘权》,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5期。
[14]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15][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2页。
[16]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1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
[18]周旺生:《论法律利益》,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9]叶必丰:《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7年第1期。
[20]载http://www.doc88.com/p-778800184184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19日。
[21]胡玉鸿:《社会和谐与利益平衡——法律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之论证》,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6期。
[22]陈新民:《德国公法理论基础》(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83页。
[2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69页。
[24]胡玉鸿:《社会和谐与利益平衡——法律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之论证》,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6期。
[25]张甘妹:《犯罪学原论》,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62页。
[26]刘刚:《风险规制:德国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页。
[27]李友根:《论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属性——兼论预防性法律责任的生成》,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
[28]刘刚:《风险规制:德国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页。
[29]在比较法文献上有众多不同的用词,例如:mandatory community treatment(MCT),outpatient commitment(OPC),involuntary outpatient treatment,community treatment orders(CTO),mandatory outpatient treatment(MOT)等。
[30]《社区矫正制度:社区心理健康的道德平衡法》,唐邹意译,载《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第3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年版。
[31][美]亚伯拉罕·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32]Lawrence O.Gostin,Public Health Law:Power,Duty,Restraint,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pp.14-21.
[33]龚华、杨建章:《精神病患者歧视问题调查及干预》,载《中国误诊学杂志》2008年第10期。
[34]王辉:《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立法目的刍议》,载《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
[35]王岳:《精神卫生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59页。
[3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
[37][日]甲斐克则:《医疗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刑事法问题——以精神鉴定医泄露秘密案最高裁决定为契机》,刘建利译,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5期。
[38]载http://news.ifeng.com/society/2/detail_2014_02/21/34034684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