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概念厘清

(一)刑事强制医疗概念厘清

为了使《刑法》第18条的强制医疗制度落实在程序上,[1]《刑事诉讼法》(2012年)在特别程序中添加了精神病人违反刑法规定时,进行强制医疗程序。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继就刑事强制医疗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文件,规范了我国强制医疗案件方面的行为。[2]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常常出现事件定性存在争议的现象,工作人员以及涉事人员对在将事件定性为行政强制医疗、民事“强制”医疗、刑事强制医疗上存在争议。因而,对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社区管理对接问题探究时,必须厘清刑事强制医疗的内容和界限。

制定关于某个方面的管理制度,就必须对该方面的事务进行准确的性质定性,事务性质是制度得以良好执行的基础,同时也是与其他管理制度相区别的本质所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刑事强制医疗类事件的性质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不过在我国的《精神卫生法》的部分规定内容中,仅仅对非自愿,但出于保护目的的民事行为进行规定和说明,但是对于精神障碍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后进行的精神医疗事件的性质并没有进行规定和说明。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的相关内容则仅仅将该类事件称为“强制医疗”,而且在性质上也等同于非自愿医疗,这是立法者为了将此类事件与一般性的出于保护目的的民事保护行为作区分。通过某种或一系列危险行为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危险,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的个人或群体,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认定为精神病人,并受到相关机关强制进行精神治疗的事件称之为刑事强制医疗。由此,精神障碍人员在他人或组织的强制下进行精神治疗的事件的定性方面,存在着三种观点和做法:其一,《精神卫生法》中明确说明的民事“强制”医疗;其二,行政强制精神治疗;其三,刑事强制精神治疗。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精神障碍人员非主观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治疗的模式设计逻辑,可以对刑事强制医疗事件的性质予以明确。

第一,强制刑事医疗类事件,从实体法的角度上看,可被视作刑事实体措施。理论依据是我国的《刑法》的第18条内容,其规定了精神障碍人员如果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必须进行强制精神治疗的范围。对内容的解释是,精神存在障碍的人员违反法律不一定都会被强制进行精神治疗,而是根据违反法律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决定,并且是由政府对精神存在障碍的人员进行强制性的精神治疗。所以,除在民事性的精神治疗和监管之外,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精神存在障碍的人员进行强制性的精神治疗,这充分体现了“隔离排害”和预防控制的管理目的,因此这是一种刑事实体措施。《刑事诉讼法》中专门制定出了政府在开展相关工作时的程序规范,也是支撑此论点的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强制刑事医疗类事件,站在程序法的角度上看,可被视作刑事司法处理行为。公安司法部门是进行强制精神治疗的主要实施部门,并且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具有合法性。在实际的程序流程中,法院根据精神障碍人员的行为作出判定,对其下达强制精神治疗的决定,检察院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是提出对精神障碍人员的处罚建议,并在法院判定下达后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则是具体地执行强制对精神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精神治疗的部门。从程序流程过程看,国家部门全程参与了强制刑事治疗的全部过程,并且没有非司法部门涉及其中,因此,强制对精神上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精神治疗事件可被视为刑事司法处理行为。

关于对精神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强制性的精神治疗事件的定性问题,许多专家和研究人员认为,这类事件是一种具体的刑事法律制度的体现,在制度层面,其存在的价值较高,并且也是社会防卫的具体表现,其性质是保安处分性质。因此,对强制刑事治疗的探索和研究的出发点才更稳固,[3]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研究的正确性和可行性也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