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制医疗者几乎无法直接申请解除

(一)被强制医疗者几乎无法直接申请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被强制进行精神治疗的对象、被强制进行精神治疗对象的近亲家属这三类主体能够申请解除强制精神治疗。但实践中的情况是,被强制进行精神治疗的对象自行申请撤销强制医疗的申请很难获得批准,而解除申请的提出主体,往往都是被强制医疗者的亲人。在调查的76份报告中显示,解除申请是被强制医疗者自我提出的仅有9例,其中,有3例是其本身与亲属共同提出的。[16]通常情况下,被强制医疗者难以进行自我解除申请的提出,一方面,出于其自身因素,也就是监管职能的限制,由于环境方面的封闭特性,使之无法在医疗机构当中获得相应的自由,此点犹如监狱般的存在。然而,它却与监狱有着本质差异,由于此类人群有着表达与思维上的缺陷,因而,其所提出的建议或申请,往往都会被机构所忽视,从而无法得到及时的回复。[17]另一方面,在法律当中,并未对精神病人的申请解除方式进行相应的规范与划分。在《刑事诉讼法》当中,仅对被强制医疗者所具有的解除申请权利进行了规定,然而,怎样进行该权利的实施却并未明确阐述。在实践当中,部分精神病患者在被强制医疗过程中,从未有过家属进行看望,不仅如此,检察机关也未进行过寻访,因而,法院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其申请进行接收,从而致使申请解除权出现虚置的现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