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除标准不易判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强制医疗而言,其解除的前提,首先需确保患者无人身危害,此时,它将不具备强制医疗的基本要素。虽然该标准较为合理,但是对其的认定尤为困难。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中,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认定同决定适用强制医疗阶段“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的认定一样困难。[18]当前,人身危险性还不具备认定的客观标准,多数法官也不具备对该方面知识的了解,因此无法于内心当中出现确信的想法。[19]相较于决定适用阶段而言,该阶段犹如法律鉴定的前行阶段,然而,在解除阶段中,如何对患者是否具备人身危险性进行确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行为的确立主要源自诊断评估,通常情况下,评估主要源自医疗机构,因此常会出现片面的观点,对于这种非医学问题,院方无法准确对患者人身危害性进行准确判定,故诊断评估方式存在极大的不合理。由此可见,仅仅依托于现行的立法,无法对患者的人身危害性进行有效判定,所以这导致法官裁判难度大幅度提升。(https://www.daowen.com)